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开展检查动的通知
浙劳社监〔2008〕11号
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用工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陈加元副省长在全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指示精神,决定在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1、检查对象: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特别是因工作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或者工勤人员且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2、检查内容:各用人单位招用编制外人员或工勤人员且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检查内容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采用自查、抽查和举报投诉专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1月25日—31日,各用人单位对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整改。 第二阶段:2008年2月1日—29日,我厅将根据各用人单位自查情况以及举报投诉线索,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 三、工作建议和目标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契机。自查整改阶段,建议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抽调相关人员,深入各直属单位或下属单位,掌握劳动用工基本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和督促直属单位或下属单位自查自纠。通过自查自纠、抽查和专项检查活动,确保《劳动合同法》在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率先贯彻,带头落实,为社会作出示范和表率。 自查结束后,请各用人单位在2008年2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反馈到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我厅将根据反馈情况、抽查和专项检查结果,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并报省政府。   联系单位: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地址:天目山路7号1号楼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电话:85114837;传真:85116397   附件1.《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2.执行劳动合同法自查情况反馈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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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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