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

关于公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7〕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市本级和江宁区
      1、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实际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均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标准为1189元/月。
      2、参保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按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具体标准为8115元/月。职工个人月收入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不缴社会保险费。下限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标准为1189元/月。
      (二)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四县
      1、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实际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均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标准为1189元/月。
      2、参保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具体标准为5946元/月;下限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标准为1189元/月。
      三、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以及办理按月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2096元。
      四、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二ОО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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