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直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的通知
鲁劳社〔2007〕27号
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院:
为切实保障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省直公费医疗开始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现将《山东省省直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省直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以及中药饮片三部分,省直公费医疗人员使用目录中药品时不受甲乙类限制,除列明限制使用条件和限部分报销的药品以外,全部按照公费医疗规定记账报销,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品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二、西药和中成药品标注为限部分报销的药品,其药费按照财政、单位、个人4:4:2的比例分担。对备注栏中有使用限制条件的药品,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限制规定使用。
三、规范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公费医疗患者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以下特殊适应症和急救、抢救患者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其费用可以纳入报销范围,按照财政、单位、个人4:4:2的比例分担。
1、全血
急救、抢救、大出血及手术中输血,Hb?60g/L。
2、红细胞制品
慢性贫血有输血指征者,Hb?60g/L;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Hb?60g/L。
3、白细胞制品
粒细胞缺乏症,WBC?3.5*109/L。
4、浓缩血小板
血小板减少,pc?100*109/L;
血小板无力症。
5、血浆制品
凝血因子合成减少而导致活动性出血;
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免疫缺陷综合征。
6、白蛋白类制品
大面积烧伤;
低蛋白血症,ALB?25g/L。
7、免疫球蛋白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
四、省直离休干部使用药品,药费不与个人利益挂钩,其使用限制使用药品和限部分报销药品的费用,按照财政、单位7:3的比例分担。
附件:《山东省省直公费医疗药品目录》
山东省直公费医疗用药目录(西药部分)
山东省直公费医疗用药目录(中成药部分)
山东省直公费医疗用药目录(中药饮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