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明电[2007] 23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的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最近,我省农村地区发生了大量小砖窑非法生产非法用工现象,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了拐骗民工、招用童工、打骂体罚、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直接干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要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特别要针对农村地区非法用工监管不到位、执法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与相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劳动用工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全面规范农村地区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
农村地区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同时,在尊重人权、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尽到自己责任。
明确用工主体资格。农村地区开办小砖窑、小煤矿、小作坊等,必须依法成立或批准,并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否则视为非法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在巡查或受理举报中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并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事宜。
规范招收录用行为。农村地区小砖窑、小煤矿、小作坊等用人单位招用职工要依法制定招工简章,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录用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并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录用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待查。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招收使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签订,不得代签。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等财物,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资格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后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考虑到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职工较少,用人单位应在8月底前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全体职工用工备案手续。以后新招职工应在招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新招用工备案手续。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用工备案手续。
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编制规范的职工全员花名册、工资册。职工工资包括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地工资标准,其中煤矿执行省政府规定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工资支付的日期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严禁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恶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
严格执行工时和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工作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依法律规定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的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职工加班。要按照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劳动安全措施,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新招用时必须组织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且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食宿条件必须达到《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
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基本人身权利。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禁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严禁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严禁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职工;严禁以恶劣劳动条件和严重环境污染,损害职工的身心健康。职工遇有上述情形,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三、加强领导,大力构建农村地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的目标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列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转变作风、提高执政能力的测试指标,认真抓好落实。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按照《关于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24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人员工资、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在充实和加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的同时,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作风和能力建设,严明纪律,树立良好形象。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部建立并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到信息灵、查处快。对发现的招用童工、违反招工录用程序和工资支付规定、不参加工伤保险等案件,严格执法,及时查处。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采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等方式,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
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进一步开展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劳动用工监管的政策措施,防止农村地区劳动用工恶性案件再次发生。要进一步与公安、民政、工商、国土、监察、民政、安监、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沟通协调,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共同构建农村地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保障和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积极努力。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