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

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承诺2007年办理十二件实事切实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6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局,各市总工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工会等部门协同配合,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少数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一些企业虽已参保但存在着少报职工人数、瞒报职工工资总额、不按时足额缴费和随意中断缴费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省委、省政府极为重视,在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于幼军省长代表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庄严承诺的十二件实事中,把“基本实现所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其中之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这一承诺,现就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于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把这项工作列入为全省人民办的实事中,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视,对职工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的关心。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工会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把省委省政府的庄严承诺作为我们的工作目标,狠抓落实,到年底前基本实现所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使广大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的劳动者人人享有工伤保险。       二、摸清底数,强化督查       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煤炭、安监、煤监等部门取得联系,摸清本地区煤矿、非煤矿山企业户数和分布情况、所有制形式、核定的生产能力、职工人数,掌握应参保和未参保的企业户数和职工(农民工)人数,调查摸底表(附表一)务于7月31日前报省医保中心。二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级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调度督办。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7月起,每月1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上报本统筹地区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保情况(附表二)。山西煤炭社保局要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参保的监督检查力度,企业新招用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必须全部参保。三是强化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对已参保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活动,重点是稽核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对经稽核欠缴的工伤保险费,要依法追偿;对瞒报或少报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的,要责令企业补办参保手续,补交欠费;对拒不参保或中断参保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期限改正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各级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工会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促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安监、煤监部门要把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换发、年审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予颁发、换发、不予年审。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后中断参保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晋劳社工伤[2005]115号文件的规定,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省劳动保障部门提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机构,暂扣或者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工会组织要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工作来抓,把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单位“评先”、个人“评模”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定期公布企业参保情况等形式,促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各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定期调整;安全风险程度由市级以上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部门、机构和工会组织共同确定。       四、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工会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一是各级政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统筹协调,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二是要制定工作方案。各市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并注意与近期省政府安排部署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重点督促未参保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务求取得实效。三是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机构建设。促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04]16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三套机构,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基本实现所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的承诺,更是我们应尽的职责。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工会等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为促进和谐山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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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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