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
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承诺2007年办理十二件实事切实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6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局,各市总工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工会等部门协同配合,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少数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一些企业虽已参保但存在着少报职工人数、瞒报职工工资总额、不按时足额缴费和随意中断缴费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省委、省政府极为重视,在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于幼军省长代表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庄严承诺的十二件实事中,把“基本实现所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其中之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这一承诺,现就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