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劳社厅发〔2007〕8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理顺分配关系,增加职工收入,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要求
本省辖区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要根据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制订当年的职工工资增长方案;要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者岗位贡献等情况,参考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各类职工工资水平;要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定期进行人工成本总量、结构和投入产出情况的统计、分析,根据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本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妥善处理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的关系。
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采取用最低工资替代岗位工资的做法,人为或变相压低职工工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以及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执行最低工资为借口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做法。
三、完善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在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基础上,严格绩效考核,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生产服务等各类人员的工资报酬。要根据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规范工资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周期等内容,并对加班加点、病假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做出明确规定并认真执行。企业制定、修改、废止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通过集体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并向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公布,同时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要求,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实行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办法
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实行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办法,确保一线职工工资与经营者收入同步增长。一线职工未增加收入的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为领导层增加收入。凡没有完成清理拖欠职工工资任务或新增拖欠工资的企业,其经营者不得领取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经营者年薪。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地级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以及两年未增资或工资增长缓慢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五、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企业应按照科学合理的要求,制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劳动定额标准,应使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企业制订的劳动定额标准。随着企业发展、技术进步及劳动技能提高,要及时修订原有劳动定额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要在合理认定职工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增加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贡献的基础上,适时制订和调整计件单价,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六、建立职工民主参与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企业应当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企业工资分配中的职工参与度,形成企业工资共决机制,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企业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工资支付等分配制度以及工资增长方案、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通过集体协商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接受职工的监督。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应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效益持续增长而两年未增加职工收入的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对工资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管,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要认真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企业完善分配制度,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