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8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稳定就业状态,减轻个人缴费负担,根据市政府增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意见,依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就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起提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补贴应缴额三分之一的提高到补贴应缴额的50%;原补贴应缴额三分之二的提高到补贴应缴额的75%。
二、2007年6月30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新标准补发。
三、进一步扩大享受补贴范围。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曾参加失业保险,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是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帮扶,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促进就业困难群体早日实现再就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