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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生
关于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通知
厦劳社〔2007〕142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批复》(厦府[2007]141号)的精神,从2007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适用《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市地税局对全市各参保单位在保状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自动生成征缴账目,各参保单位根据生成账目每月照常申报。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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