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导航
首页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关于申渝
经典案例
买卖合同
国内贸易
涉外贸易
投资经营
融资租赁
借款担保、信托
建筑房产
知识产权类
行纪、居间
借贷合同
加工承揽
其他
合同文本
房屋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
国内贸易合同
国内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知识产权类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
担保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最新动态
律师团队
聘请律师
联系我们
English
关于进一步做好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零就业家庭”
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云劳社办〔
2007
〕
110
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非常关心重视“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省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要求,“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实施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是帮助困难群众安居乐业,缓解困难群体就业矛盾,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在继续做好夫妻双失业家庭、有赡抚养责任单亲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 2007年,我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是: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现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比例要达到80%以上。 三、组织好“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零就业家庭是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登记求职)的家庭成员无人就业,以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 “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由“零就业家庭”持家庭成员的《失业证》、《身份证》,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填写《云南省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见附件1),经社区公示后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为该家庭1名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原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夫妻双失业和有赡抚养责任的单亲失业家庭,《再就业优惠证》要补注“零就业家庭”标记,纳入“零就业家庭”管理和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程序建立“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家庭退养成员和介绍3次职业拒绝到合适岗位就业的被援助人,不列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进行入户调查,全面摸清“零就业家庭”户数、人数、年龄结构、收入状况、职业技能、就业愿望等情况,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和联系台账(见附件2)。 四、积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一)提供求职服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专题招聘会,安排“零就业家庭”人员参加应聘,动员企业向“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提高求职成功率。 (二)扶持自主创业。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零就业家庭”人员参加创业促就业活动,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培训、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三)鼓励灵活就业。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年龄、技能、文化等情况,鼓励“零就业家庭”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四)提供技能培训援助。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培训机构,针对“零就业家庭”人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向每一位需要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五)提供岗位援助。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大力开发公益岗位和社区服务岗位,进一步拓宽岗位援助渠道。按照社区开发、就近安置的原则,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交通协管、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小区物业管理、婴幼儿和病残人看护、小饭桌和小学生接送等各种就业岗位,多渠道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新开发的公益岗位和社区服务岗位,要优先提供给“零就业家庭”人员。 五、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扶持。对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担保机构、承贷银行和工商、税务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供贷款担保有困难的,要通过组织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活动降低反担保门槛,帮助解决所需贷款。还要协调有关部门在规划城市建设时,充分考虑保留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场所,为 “零就业家庭”人员创业提供条件。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援助。“零就业家庭”人员被商贸和服务型企业招用、在公益岗位或社区服务岗位就业、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人员被安排到公益岗位或社区服务岗位就业的,可根据不同岗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程度,按规定标准给予全部或部分岗位补贴。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稳定就业。 六、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对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要协调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好就业再就业资金,为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七、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服务和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有责任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总要求,建立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 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目标责任体系,做到“三个落实”,即“政策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从今年起,省劳动保障部门将把“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目标考核范围,加强对各州、市的责任考核;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责任,负责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各县(市、区),抓出实效;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基本消除本地“零就业家庭”现象的第一责任。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重返“零就业家庭”的情况;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要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把“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落实到户,制定“一户一策”的帮扶方案和援助措施,明确援助责任人,实行 “一对一”服务,出现一户、帮一户、消除一户,使“零就业家庭”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必要的就业服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做好动态管理是建立长效机制的必要手段。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就业变化情况,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上报《云南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动态表》(见附件3),街道(镇)汇总后逐级报至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州、市于每季后7日内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夫妻双失业家庭和有赡抚养责任的单亲失业家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岗位补贴的,列入已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进行统计。 各地还要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零就业家庭”的社会氛围,为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云南省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 2.云南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动态台账 3.云南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动态表 二○○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1
云南省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
说明: ⒈此表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印制,作为认定零就业家庭和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备案材料。 ⒉家庭成员符合办理《失业证》但未办理的,应先办理《失业证》。 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签署审核、认定意见时,应写明具体的意见。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涉外投资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