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7年第二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

关于公布2007年第二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30号)
 
发布时间:2007-07-26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辽政发〔2006〕42号)及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79号)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对铁西区、大东区、沈河区、和平区、皇姑区、东陵区、棋盘山开发区申报的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4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材料进行了受理,并以抽查各区一家申报单位的方式,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审查、验收,同时对沈河妇幼保健所等15家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进行了现场审查、验收,经审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授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定点资格的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办理计算机联网等相关手续,尽快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三、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综合住院处、沈阳慈济医院、沈阳于洪广济中西医结合医院、沈阳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医院、沈阳市北方脑血管病医院、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浑南分院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198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300元,全口径个人自付控制比例18%,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控制比例16%;沈翔七??五医院为二级医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226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400元,全口径个人自付控制比例18%,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控制比例16%。 四、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称、级别、联系人、联系电话附后。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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