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切实保障其生活需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日程,高度重视,抓紧抓好。ァ 〗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以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以维护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坚持统一制度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尽快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坚持突出重点与搞好配套相结合,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同时,要十分重视完善就业培训、土地征用管理等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保障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户口人员。今后政府在征地时即应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做到即征即保。以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由各区根据实际,妥善予以处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具体保障对象和保障形式由各区政府、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管委会确定。
(二)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村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占保险费总额的70%,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出资部分应占大头(具体比例由各区确定)。政府出资部分占保险费总额的30%,从政府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区负责经办工作,政府补贴资金,谁受益谁负担。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集体和个人缴纳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记入统筹账户。
(三)参保程序
被征地农民以村为单位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程序为:
1、由村委会根据实际征地面积、征地费用和需要安置的人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填写花名册,连同参保人员缴费金额(集体和个人缴纳部分),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确认。
2、以村为单位,持经核准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身份证、户口簿和照片,到所辖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四)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计发
1、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集体和个人缴纳标准,按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选择的待遇标准确定,由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承受能力和初次缴费时各年龄段的缴费分档系数为参保人选择相应的缴费数额(初次缴费时各年龄段的缴费分档系数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劳社〔2004〕15号文件规定执行)。最低缴费额不低于月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应的缴费标准。
2、缴费办法
各区农保处根据各村提供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和缴费数额,经与国土资源部门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对后,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区级统筹。财政部门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负责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对参保人员花名册、明细表进行编号,分类建档管理,颁发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被征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3、养老金计发
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筹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初次缴费时各年龄段的缴费分档系数。
统筹账户养老金=领取时农村低保标准×X×10%
X=缴纳的保险费/(缴纳保险费时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初次缴费时各年龄段的缴费分档系数)。
如果分次征地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统筹账户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为历次缴纳时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的领取标准的和值。
养老金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再由统筹账户支付。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至死亡为止。在未到领取年龄期间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继承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本息;在领取期间死亡,个人账户余额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继承。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具体办法由各区研究确定。
(五)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领取额分别计算,统一发放。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领取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各级政府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渠道安排一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防范未来支付风险。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作异地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增值利率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段复利计息。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健全财务、审计等规章制度,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培训机制,把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体系。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要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主创办民营企业的,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是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尽快全面推开。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农业、民政、公安、卫生、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妥善安置。
来源: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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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