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仲[2005]3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加快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做到随到随受理;实行办事大厅、窗口或柜台立案的,要做到随到随立案。
申请立案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对当事人咨询有关劳动仲裁程序事项的,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劳动仲裁时效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对劳动者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对劳动者当事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参加仲裁的,经劳动者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实行预约开庭,调整原定开庭时间或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仲裁庭审,保障劳动者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四、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仲裁文书送达次数,减少仲裁收缴费中间环节,可以实行答辩期征询制度。对当事人自愿减少答辩期间的,劳动仲裁机构可在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须答辩期间的,劳动仲裁机构可立即组织开庭,尽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及时快速解决劳动争议。
对当事人的答辩期征询应当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进行。对当事人自愿减少答辩期间、明确表示无须答辩期间的,应当记录在案。
五、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和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其它案件,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争取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解决,避免当事人“讼累”。
对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可先行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在审理终结后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