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7〕9号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2005年、2006年补调和2007年正常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2005年度基本养老金给予补调:   (一)对2005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企业人员(含城市化人员),在2005年每人每月已增加44元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增加21元;   (二)对200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退休前被聘任为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在上述普增21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自2006年7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2006年度基本养老金给予补调:   (一)对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企业人员(含城市化人员),在2006年每人每月已增加45元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二)对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且退休前被聘任为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在上述普增75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对1994年7月31日前退休、且在2006年6月30日年龄(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分别达到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80周岁以下,以及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在上述普增75元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36元和60元;   (四)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项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同时享受有关待遇。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2007年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一)对2007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企业人员(含城市化人员)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181元;   (二)在普增181元的基础上,对2007年6月30日前退休、且退休前被聘任为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45元;   (三)在普增181元的基础上,对1994年8月1日后1997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在2007年6月30日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1元;对1994年7月31日前退休、且在2007年6月30日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45元;   (四)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项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同时享受有关待遇。   四、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   五、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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