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高校毕业数量逐年增加,2007年我省达到7.4万人,已成为我省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就业任务十分艰巨。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贯彻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3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人员底数,明确工作重点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以登记失业、求职困难的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为重点,完善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统筹安排,做好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力争使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到年底能够有半数以上实现就业,一年内绝大部分实现就业。对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跟踪了解情况。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建立专门台账。
二、强化就业服务,开展重点帮扶
对每个登记失业的毕业生,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岗位需求信息。开展“一对一”的服务。各地要围绕“就业起步,我们共同努力”主题,及早策划“2007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总结去年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经验,开展集中性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建立起切实有效、富有地方特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针对市场需求信息,结合毕业生特点,挑选受劳动保障部门表彰的放心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引导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市场就业观和技能培训观,指导毕业生通过参加职业培训后实现快速就业。
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在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和社保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地要发挥劳动力市场优势,积极发展适合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好每季度的“高校毕业生网络联合招聘周”活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做好大学毕业生离校前后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职业资格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巩固和提高初次就业率做出贡献。
三、加强市场监管,落实扶持政策
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建立审批制度,严格规范招聘收费行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申请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收费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对失业时间较长或符合助学贷款条件、家庭生活困难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帮助其尽快就业。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中未就业毕业生逐户逐人地上门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要与教育部门及高校合作,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积极推开“双证书”试点。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查处非法用工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特别是严厉查处职介欺诈、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等、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维护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的合法权益。特别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格实施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五、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要做好登记失业毕业生统计分析工作,对急需帮助的毕业生做到心中有数,帮扶更有针对性。将登记失业毕业生纳入每季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同时填报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统计表,并进行专项统计分析。各州市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国庆、元旦需提前到季度结束的3天之前)汇总上报末将工作报表和情况报告书面报送省就业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稿件来源: 云南劳动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