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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
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粤卫〔2007〕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安全监管局、工会: 现将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 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高温津贴标准另行制定。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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