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关于在本市开展创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产业局、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各市属产业局、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决定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并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本市开展相关创建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目的,提高认识  
  创建和谐企业与和谐工业园区活动,目的在于提高企业诚信守法的社会责任,促进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新型的自主协调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诚信经营、和谐协调劳动关系,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和谐企业与和谐工业园区的建设,不但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必将积极促进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加快实现“四个率先”的建设目标,进一步改善上海的投资环境。为此,拟结合本市贯彻实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达到守法、和谐的创建活动的标准,争取在三年内,上海大部分企业参与到创建和谐企业与和谐工业园区的活动之中,并达到相关标准条件,实现劳动关系的全面和谐稳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各局(产业)、企业(集团)党政工组织要按照这一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系统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坚持共同发动、共同指导、共同评审、共同检查、合力推进创建工作持续深入。   
  二、加强领导,分级实施   
  根据国家三方关于创建活动“分级实施”的原则,经本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三方会议”)商定,上海市和谐企业与和谐工业园区的申报与评审,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市三方会议是全市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单位,主要职责为根据国家三方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市开展创建活动的规模、步骤、程序、规则,并对各区县的创建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协调与检查。各区、县三方会议(以下简称“区三方会议”)负责具体落实地区创建工作,主要是发动地区内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组织评审机构,制定评审与复查制度,建立信息档案,按照市三方会议的要求处理创建过程中的有关矛盾问题。市、区两级三方会议应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区两级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产业局、企业集团可选择下列方式组织下属企业参与创建和谐企业活动:  其一,实行本系统独立评审。有关产业局及企业集团,经行政与工会协商决定,并报市三方会议办公室备案,可以设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指导、参与下,负责实施本系统的创建活动工作计划。   
  其二,参与地区评审。产业系统可以在配合做好工作动员的前提下,通知下属企业,主动与各自所在地区三方会议办公室联系,认真接受所在地区三方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按照地区制定的创建活动方案开展创建工作。   
  三、注重实效,加强管理   
  1、结合实际,优化方案。各地区、产业系统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25号文件精神和创建标准,针对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创建活动的目标要求、推进步骤和工作职责,制订评审制度,强化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地区与系统可以在国家三方规定的创建标准基础上加以细化,优化,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当前,要把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工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依法组建工会,建立多形式集体协商与协调机制等方面事项作为创建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产业系统创建标准和推进方案应在2007年9月1日前完成,一式三份报送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  
  2、强化机制、注重实效。创建活动重在制度和机制建设。各地区、系统在创建活动中,要在考察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指导企业和工业园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促进集体协商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探索多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方式与劳动争议调解方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企业与职工共赢互利,和谐合作。  
  3、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各地区、产业系统的创建方案中,可通过制定相应的激励、制约及企业达标后的社会监督制度,保证创建活动的质量。为鼓励达标的企业与园区,在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积极有效的鼓励措施,给予达标企业应有的荣誉与待遇。对评审达标的企业与园区,要实行动态跟踪,建立及时纠错、警示或取消达标资格等监管制度。   
  各地区、产业系统应加强调研,对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加以妥善协调处理,并及时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通报反映创建活动中的动态与矛盾。要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支持配合。要不断总结,逐步完善地区、系统的创建标准,改进评审方式,提高创建活动的质量。有条件的地区、产业系统可以根据需要,交流创建经验,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将在各地区、产业系统创建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适时评比、表彰和谐企业与和谐工业园区的示范单位,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  
  四、坚持标准,规范步骤   
  各地区、产业系统在开展创建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自查、申报、评审、公示、命名、复查六个步骤有序操作。   
  1、自查。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单位,应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组织共同对照本地区、本产业系统制定的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双方一致确认达到相应标准的,由企业、工会负责人共同签署申报方案上报评审机构。   
  2、申报。申报材料应报送至本地区、本产业系统创建活动办公室。材料应包括申报单位的申请书、开展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以及自查的总结材料。  
  3、评审。企业、园区的申报材料由地区、产业系统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评审可以结合座谈、访谈、实地查验,以及查阅相关资料等不同方式了解、掌握申报单位情况。有条件的地区、产业系统,也可委托中介组织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应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集体审核。   
  4、公示。评审小组应将经初步审核通过的企业或工业园区的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在该企业或该工业园区内部公示。  
  5、命名。评审小组对通过公示程序的企业或工业园区,正式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或“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有关证明。   
  6、复查。对获得命名的企业或工业园区,地区或产业系统要建立复查制度。市、区(含系统)两级创建活动办公室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信息沟通,加强对已取得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称号的单位的关心帮助。各地区、系统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经举报或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单位,要加紧核实情况,认真指导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提交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取消达标荣誉称号,并进行公示。   
  五、把握进度,有序推进   
  和谐企业与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活动,应按照本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精心设计,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循序推进。各地区、系统应按照市三方会议提出的工作进度(另行下达),规划2007年的创建目标任务。   
  2007年作为起步阶段,推进工作的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第一季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根据劳社部发[2006]25号文件的精神和本市实际,在充分听取各地区、产业系统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制定完善本市创建活动方案。   
  第二、第三季度。各地区、产业系统按照劳社部发[2006]25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建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创建活动办公室,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标准和推进规划,并在面上进行部署和实施。 第四季度。各地区、产业系统在做好发动评审工作的基础上,评审出第一批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及时总结创建活动的成功经验。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是推动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也是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一项全新的工作。希望各级党政工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高度重视,将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协调各方力量,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加强指导,加强宣传,及时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积累经验,取得实效,不断改善地区、产业的大环境,促进上海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创建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从2006年起,逐步在全国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开展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良性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企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6.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   
  7.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8.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9.工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引导职工爱岗敬业,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并认同企业文化。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促进企业发展献技出力。  
  10.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没有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1.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2.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四、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整体规划、分级实施、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针对当地企业和工业园区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创建活动重点,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表彰活动。评审表彰工作一般应按申报、评审、公示、命名、表彰、公布6个阶段进行,由企业和工业园区按规定向负责评审的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荐申报,经评审合格并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开展评审表彰的,由下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逐级组织申报。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发生有不符合创建标准行为的,要由负责评审表彰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时取消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开展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指导、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