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企业
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引进人才环境,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6〕8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调整内容如下:
一、在《暂行规定》第八条增加一款第(七)款: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其他紧缺急需具有中级职业技能资格的技能人才或具有大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与经营管理人才和在我市工作超过10年,其中社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技能人才。
二、在《暂行规定》第八条增加一款第(八)款: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5万元。
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人事 调整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2007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