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范围
(一)从省外流动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其在省外通过评审或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属于确认范围。下列情况不属于确认范围:
1. 户口、人事关系在我市期间,未经相应资格审批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在省外或省内的其他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2. 违反国家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3. 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其他情况。
(二)流动人员申请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专业、级别和档次)相同。
(三)流动人员必须经我市申报确认并取得我省相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我市申报转评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档次)或申报评审(转评)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方式
(一)评审确认:流动人员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需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评审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下简称“评审确认”)。
(二)认定确认:流动人员在省外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需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重新认定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下简称“认定确认”)。
(三)考试确认: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有关专业的一些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全国统考而不再进行评审。凡在国家开考前通过评审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流动人员需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应先参加国家同等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然后按管理权限,采取考试与确认相结合的办法办理确认发证手续。
三、申报确认所需材料
(一)评审确认申报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各1份):
1. 申报人省外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申报原始材料(已有评审表原件,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向评委会提交的,由主管部门报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提供评审表原件的复印件,但档案管理部门及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需在复印件各页面上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 申报人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我省现行正常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表格的填写和材料的整理不能超出材料1的内容、范围和时段);
4. 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部队安置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适用省外调入和部队安置人员);
5. 卫生、教师等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需提交相关的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认定确认申报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各1份):
1. 申报人省外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申报原始材料;(已有认定表原件,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向办理认定确认手续的人事(职改)部门提交的,由主管部门报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提供评审表原件的复印件,但档案管理部门及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需在复印件各页面上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 申报人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我省现行正常认定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表格的填写和材料的整理不能超出材料1的内容、范围和时段);
4. 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部队安置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适用省外调入和部队安置人员);
5. 卫生、教师等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需提交相关的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试确认具体办法及所需材料,待省人事厅明确后另行通知。
(四)下列人员申报确认,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在我市工作的劳动(聘用)合同、缴交社保证明及国家或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学历(学位)证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户口不在我市的还需提供我市流动人员暂住证或广东省居住证。
1. 人事关系或户口不在我市的;
2. 人事关系、户口均在我市,但未通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申报的;
3. 通过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或我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进行申报的。
四、办理确认的程序和权限
评审确认、认定确认的程序和权限,按省市现行正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核认定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要求和审批(核)发证管理权限执行。
五、审批(核)发证所需材料
(一)评审确认通过后由我局审批(核)发证的,市直单位在办理核发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或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办理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审批发证手续时,需报送如下材料(各1份):
1. 我市现行正常审批(核)发证所需材料;
2. 申报人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学历(学位)证复印件(适用于初级资格确认);
3. 申报人省外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资格证复印件(适用高、中级资格确认);
4. 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部队安置证明的复印件(适用省外调入和部队安置人员);
5. 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适用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
(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确认发证,区、县级市人事部门或市直单位除需向我局报送正常认定审批(核)发证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本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除该款第3项外,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确认,由我局核发资格证的,市直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各1份):
1. 我市现行正常核发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所需材料;
2. 申报人省外取得的专业资格证、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3. 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部队安置证明的复印件(适用省外调入和部队安置人员);
4. 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适用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
(四)本文第三条第(四)款人员需报我局审批(核)发证的,区(县级市)人事部门、市直单位、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还需向我局报送该条款所规定的材料。
六、在我市工作的省内其他市专业技术人员相关问题
(一)从省内的其他市调入或安置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户口均在我市)工作且持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参加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换证;其中持有省人事厅核发的新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只需参加我市普查登记。此类人员申报普查换证(登记),需向我局报送如下材料:
1. 我市正常普查换证(登记)所需材料;
2. 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
3. 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适用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
4. 学历(学位)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述人员普查换证(登记)后,可参加我市正常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未办理普查换证的,需要提供原在外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方可在我市参加正常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在我市工作但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我省其他市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我市办理普查换证(登记)范围。如需在我市参加正常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则需提供其原在外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我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