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区2007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问题

杭社险[2007]25号

    各参保单位:

    为了做好2007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府第219号令)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文件精神,现就2007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7年缴费基数启用

    2007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起启用。2007年缴费基数按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06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103.50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5517.50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06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06年12月预收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2007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2007年1月至6月按2006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执行。

    2007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合退职,下同)、且退休时间迟于2006年12月31日的人员,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为准。补收费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征收。

    二、关于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l、结算范围

    2007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属结算范围:

    ①2007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②2007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且退休时间迟于2006年12月31日的人员,包括退休办理即时结清补退处理,但退休时缴费基数低于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③2007年1月1日后新增、再就业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2005年会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07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07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07年上半年结算后应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07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相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3、结算公式

    ①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07年月缴费基数×8%-对应月预征养老保险费)

    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07年月缴费基数×2%-对应月预征医疗保险费)

    ③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07年月缴费基数×l%-对应月预征失业保险费)

    三、关于其他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

    1、结算范围

    2007年6月参保的其他缴费单位,人员范围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结算险种根据单位职工2007年1月至6月实际参保险种确定。

    2、结算方式

    其他缴费单位的结算方式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

    3、结算公式

    参保险种单位(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07年月缴费基数×对应险种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对应月预征同险种社会保险费)

    各险种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详见单位结算表)

    四、结算清单

    用电子文档申报2006年工资收入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供,其他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随文件一并寄上,请核对。如有差错,请与单位参保所属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按日常业务办理有关规定申报调整。

    五、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

    根据《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杭劳社工伤[2004]183号)文件的规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实行上下浮动。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参保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合格条件。2007年7月起对部分单位按文件规定实行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六、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结算问题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保险经办机构计发。2007年7月调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并对当年1月至6月的缴费基数差额进行结算后,同期支付的生育津贴也同步实行结算,多退少补。生育津贴调整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补、退额=2007年职工生育之月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产假月数-已支付生育津贴

    应补付的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职工生育时所在工作单位。应退回社保经办机构多支付的生育津贴,当月有生育补偿费用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当月应核拨的补偿费用中扣除;当月无生育补偿费用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通知职工生育时所在工作单位,由单位将多支付的生育津贴交回市社保局(区属参保单位也同样处理)。

    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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