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遍调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养老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9元退职生活费。
二、特殊调整
(一)按缴费每满1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月补助1元的标准,对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养老金。
(二)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企业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企业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1954年1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退休人员如身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400元的,提高至400元。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农垦系统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的缺口要如实向中央有关部委反映并申请补助,在补助资金未到位前,由农垦和省本级养老保险基金或他项资金各垫付50%。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五、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