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劳社〔2007〕275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省政府于2007年8月30日发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07]20号)。为便于我市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现将涉及到我市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
  (二)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二、厦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7.9元;
  (二)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7.2元。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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