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解决我国民生问题的又一重要立法,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依法全面推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3号)精神,现对我省学习宣传贯彻《就业促进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的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一系列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为我国建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级劳动保障局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研究《就业促进法》,每一位干部都要熟悉这部法律,特别是从事就业和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保障法制工作的干部,更要熟悉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深刻领会《就业促法》对政府促进就业职责的明确规定,包括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公平就业制度等规定,全面把握公平就业、平等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和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相关政策支持等基本制度。
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培训。省厅将于10月中旬对市、县(区)有关负责人进行《就业促进法》培训,全面系统地讲授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政策支持、工作机制、就业援助、财政投入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并协调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劳动保障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及村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工作人员学习《就业促进法》,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举办知识竞赛以及讨论交流等形式,积极引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就业促进法》主要内容和精髓,进一步明确就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高依法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切实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切实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和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宣传《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经济社会政策、公平就业的原则、对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通过宣传,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明确促进就业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措施,明白劳动保障部门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能。
宣传工作分为两个阶段,9-10月,重点宣传《就业促进法》出台的意义和主要内容;12月到明年1-2月,结合《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和各地组织开展的就业援助、春风行动,采取专题宣传方式,深入宣传。今年12月,各地要按要求组织好《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
三、抓紧做好《就业促进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保证《就业促进法》全面、正确的实施,是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加以组织和推动。要充分利用今年最后3个多月的时间,抓紧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要主动与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二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现行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特别是财政补贴、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等政策与《就业促进法》的衔接问题,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的基础上,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逐步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更大地发挥促进就业效应。三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四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对职业中介行为和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五要加强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六要认真做好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操作办法的清理工作,对与《就业促进法》规定不相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抓紧修订、完善或者废止;对缺乏相关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形成以《就业促进法》为主导、以相关配套法规为依托、以相关政策为落点的促进就业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就业促进法》全面、顺利贯彻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就业促进法》顺利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提出工作目标,确定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省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厅领导具体负责,就业、培训、法制和监察等处室和单位领导参加的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协调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的研究制定,分工合作抓落实,并对各地贯彻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常态监管工作制度,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及时掌握和研究《就业促进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有的放矢地抓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市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工作方案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025-83276046。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 江苏省劳动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