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区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现就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都应报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后,在30日内没有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将《签订(变更、续签)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见附件1,以下简称职工花名册)连同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工花名册的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编号等。续签或者是变更劳动合同的,需要加以说明。已经过劳动合同鉴证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视为已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和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做好相互衔接工作。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合同文本与职工花名册要相互对照,逐个核对验证。核对验证内容主要是职工花名册的内容是否按要求全部填写、职工花名册载明的情况与劳动合同文本反映的真实情况是否一致。经核对验证无误后,将职工花名册保存归档,同时将劳动合同文本退回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备案回执单》(见附件2)。
用人单位在报送职工花名册时,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提供软盘拷贝一份,以方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花名册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签订、变更和续签的,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补办相关备案手续。
五、劳动合同备案实行属地管理。驻邕的中央和自治区属用人单位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他用人单位按现行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六、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相结合,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手段,推进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实施。对用人单位不按本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6-11-21
执行日期:200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