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实际派遣行业风险类别和工伤发生等情况,现就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的行业基准费率,参照我市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执行。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69号)的规定,参照二类行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浮动标准,实行浮动费率。
2007年度核定劳务派遣企业支缴率时,征缴额按照二类行业基准费率应征缴额计算,支出额按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额计算。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颁布日期:2007-6-11
执行日期:20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