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

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发电[200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来,我省公安部门在开展打击“黑砖窑”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发现一些“黑砖窑”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证经营,违法生产,非法用工,拐骗、打骂、体罚、虐待工人,甚至造成民工死亡。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砖瓦企业存在的非法用工问题,打击黑恶势力,举一反三,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用工秩序和生产秩序,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全面排查企业用工情况,严肃查处违法用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治的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重点是非法雇用童工及无证照生产砖瓦类产品的用人单位。
    二、内容与标准
    经过治理,全省生产砖瓦企业及所有企业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二)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
    (三)对劳动者不得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
    (四)企业用工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五)不得使用童工、未成年工;
    (六)严格执行《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七)必须免费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工资支付要公开、透明,坚持按月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打重处
    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由靳善忠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领导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县级领导组还要有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要集中时间、力量,对每一个村镇进行地毯式排查治理,重点打击非法砖瓦窑业主,整治所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依法生产,依法雇用和管理工人要负起检查监督的责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各类企业,尤其是砖瓦生产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切实抓好此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巡查的力度。对合法开办企业已经录用的人员,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食宿条件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依照《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处罚。发现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3至6个月。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各类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案件,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对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及砖瓦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工作。
    (二)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职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活动。驻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巡查和排查工作,对所有用工人员要依法办理《暂住证》,对未持有身份证件的人员要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打骂体罚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使用童工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除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外,还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实施永久性关闭,没收财产,恢复地貌。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强化乡镇基层工商所职能,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及砖瓦窑要依法坚决取缔;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要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
    (四)各地经委要加强对全省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3号)精神,做好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要依法取缔。
    (五)民政部门要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及砖瓦窑中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和流浪人员实施救助,并负责遣送原籍。
    (六)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合法经营的企业及砖瓦窑积极帮助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现企业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各、县、乡人民政府要立即清理、掌握本辖区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地检查。县、乡(镇)、村三级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逐级确认,建立台帐,存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在进行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的企业及砖瓦窑存在非法用工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关闭的非法企业及砖瓦窑需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及遣散人员支出等费用从砖瓦窑财产拍卖和非法窑主个人财产拍卖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垫付。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强监督,狠抓落实。要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对各村庄进行地毯式排查,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主要干部包村,分片包干、责任明确。通过排查,取缔非法砖瓦窑及一切非法生产的企业,摸清劳动用工情况,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检查过程中,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的原则,强化执法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渎职和借机索要好处、欺压百姓等行为,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县(市、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中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各地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执法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非法企业和“黑窑主”的打击力度,扎扎实实搞好专项行动,杜绝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发生。
    (三)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同级相关职能部门。
    (四)各地在专项行动中,除重点对砖瓦窑进行排查外,还要结合本地实际,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存在的小煤矿、小工队、小作坊、小加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地要广泛宣传打击非法砖瓦窑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目的、意义,深入发动群众,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非法生产的企业进行举报,群防群治,坚决取缔一切违法生产企业。
    (六)培养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农民工居住、工作场所设立维权标识,公布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维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在当地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次行动的成果。对这次专项行动中查出有影响的典型违法案例,要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人民政府要于2007年7月16日前将检查总结报省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联系电话:0351-3086010  3043685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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