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五个充分”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意见,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和《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的要求,决定在我省农村劳动力中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实用操作技能为主要考核内容,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对促进培训的导向作用,提高培训效率和效能,为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形成培训—认证—就业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机制。
(二)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岗位就业技能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掌握的职业技能还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劳动力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认证;对年轻的、文化水平较高的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为主。
二、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下,由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也可依托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开展。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督导,负责空白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组织开发和审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考核规范》);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需求,研究提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参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附件1)编制《考核规范》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公布后组织实施。国家已颁布《考核规范》的,各地不再重复组织开发。
(二)组织实施。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依据《考核规范》编制试题,并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严格考务管理,确保考核质量。
(三)证书核发与管理。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者,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证书持有人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全国通用,有效期五年。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省厅按照劳动保障部统一式样印制并免费发放,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附件2)编号打印证书,负责汇总发证数据,参照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数据上报要求每月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社会提供网上证书查询。各级鉴定机构要单独建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台帐,作为鉴定经费补贴和政府日常监管的依据。专项职业能力发证数据单独统计,作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但不作为计算高技能人才结构比例的基数。
(四)经费问题。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贫困和经济困难的农村劳动力,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减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具体经费补贴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办法,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对其他农村劳动力,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中核定的相应工种收费标准收取鉴定成本费,最高不得超过相应工种初级工收费标准。各地要采取措施,降低考核鉴定成本,减轻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经济负担,调动农村劳动力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积极性。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形成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建立由鉴定、就业、培训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经费或就业经费补贴范围,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持证比例。
(二)加强管理,确保鉴定考核质量。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严格考务管理,加强督导,确保质量。严禁不考核就发证或降低考核标准发证,严肃查处机构作弊、集体舞弊等违规现象。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农村劳动力中的影响力。要积极宣传就业准入制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农村劳动力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认识,从而自觉参加鉴定考核。各级鉴定机构要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附: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1: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一、专项职业能力的确立原则
(一)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原则
每个专项职业能力是一个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位。“可就业”是指社会上有一部分相对稳定的人员凭借此项能力就业谋生;“最小”是指它的适用范围小于“职业”,作为一项就业技能,它不可再拆分,不划分等级。
(二)技术性原则
技术性是指专项职业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掌握这项能力需要经过师傅的指导或相应的实操培训。简单体力劳动不能作为专项职业能力。
(三)与国家职业标准衔接的原则
凡能与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模块直接对应的专项职业能力,且符合最小技能单元原则,该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考核时应遵循标准中相应模块初级工的要求,不必单独编写考核规范。
二、名称
一般用“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动词”来进行表述,如“拉面制作”、“社区绿化”等。专项职业能力的名称不能与工种或职业名称雷同。因此,专项职业能力名称后不能有“工”“员”或“师”等表示工种或职业名称的词。
三、定义
一般应按照“运用……工具设备或材料,在……场所、环境或条件下进行……制作或提供……服务的能力”的格式来定义专项职业能力。如“服装缝纫——利用服装缝纫设备和服装材料,将各款服装裁片缝合成服装的能力”。
四、适用对象
运用或准备运用本项能力求职、就业的人员。
五、考核内容
能力名称: 职业领域:
工作任务 操作规范 相关知识 考核比重
(一) 1.…… 1.…… %
2.…… 2.……
(二) 1.…… 1.…… %
2.…… 2.……
……
职业领域是指专项职业能力所对应的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细类)。
工作任务是指完成该专项职业能力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必须经过的主要步骤或程序。需按先后顺序列出。一般情况下,每个专项职业能力下应列出3项以上的工作任务。
操作规范是指每一个操作步骤应该达到的要求、标准或阶段性的具体工作成果。
相关知识是指完成相应的工作步骤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工具设备的知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列出跟每一个具体操作步骤直接相关的知识点。
考核比重:根据每项具体工作或阶段性成果的重要性及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其在考核中应占的比重,用百分比(%)表示。
六、考核条件
(一)申报条件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
(二)考评员构成
根据各个专项职业能力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时间
根据各个专项职业能力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单独考核理论知识。但对技术复杂性较强、安全要求较高、影响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内容中必须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和卫生知识。
附件2: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
(一)专项职业能力编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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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省级代码 地市代码 证书序列号
说明:
1、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共13位,均采用阿拉伯小写数字表示;
2、年份取公元纪年后两位;
3、省级和地市级代码参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编码确定;
4、证书序列号每年每个地市分别从0000001-9999999顺序排列。
(二)示例
以2005年第1位参加吉林省长春市组织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证书人员为例,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为:0508010000001
稿源: 南通保障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