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6年省级创业培训基地开办补助资金的
[江苏]关于下达2006年省级创业培训基地开办补助资金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6]37号 苏财社[2006]17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江苏省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通知》(苏劳社[2004]6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经研究并实地考察后决定,批准在盐城市、徐州市、昆山市和泰州市海陵区建立省级培训示范基地,对挂牌的省级培训基地,由省给予一次性开办资金扶持,现下达你市省级培训基地--开办补助资金80万元。
上述资金由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列2006年"就业补助--再就业培训补贴"预算支出指标。请各市接此通知后,尽快将省补贴资金下达到培训基地,不得截留。
省下拨的培训基地开办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培训用教学器材、设备,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培训基地建设,也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及发放工资、福利、奖金等。请各市严格按照省规定的范围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并将资金使用、设备购置情况于2007年3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各培训基地要积极开拓创新,充实设备设施,严格规范管理,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加快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管理、培训方法、培训质量和培训创业成功率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当地各类培训机构共同开展城乡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附件:2006年省级创业培训基地开办补助资金分配表(不下发) (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财政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稿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