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

转发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
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6〕195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6〕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本市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四个独立统筹区的企业年金方案暂报送企业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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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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