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公积金通〔2007〕8号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现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并转移等手续作如下变更: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在本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的,由本单位经办人提供封存证明,填写好有关表格并盖单位公章后,无需本中心审核盖章,直接到开户经办银行办理封存手续。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要启封并转移到本市新单位的,由新单位经办人提供以下资料直接到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经办银行办理启封转移手续:
①新单位工作证明(应注明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
②填写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无需本中心和新单位审核盖章;
③新单位经办人及申请人身份证。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在原单位要启封到原单位继续缴存或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原相关手续保持不变。
四、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要启封转移到外市新单位的,原相关手续保持不变。
以上变更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