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

关于做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工作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7]44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学校与托幼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95号)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与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登记
  (一)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简称:街道社保所)应按现行的社会保险登记规定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单独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取得由区县社保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应通过区县社保中心免费发给的《医疗保险学校管理子系统软件》与《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软件》(简称:《学校版》《街道版》)进行单位与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登记录入。
  (三)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根据在校生、非在校生、入托与散居婴幼儿及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简称:参保人员)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和本人的档案材料或者本人及亲属提供的真实信息通过《学校版》、《街道版》软件进行登记录入,参保人员或其亲属须在填写或打印的《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上确认签字。
  (四)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在完成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录入与确认工作后,将《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三、四)、《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与通过《学校版》、《街道版》软件生成的电子信息一并报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进行医疗保险登记。
  (五)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自愿参保的,由所在学校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相关证件与证明的复印件。
  (六)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将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报送的单位与个人登记录入的电子信息按照规定的流程与要求导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纸介信息存档备案。
  二、医疗手册发放与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进行医疗保险登记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核发盖有医疗保险专用章的《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三岁以下除外)的医疗保险手册中需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应向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重新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和原医疗保险手册。区县社保中心重新打印《就诊信息表》后,将新《就诊信息表》粘贴在医疗保险手册上并加盖医疗专用章:
  1、上幼儿园所和升学及转学的;
  2、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
  3、换发医疗保险手册的;
  4、补发医疗保险手册的(需提供遗失说明);
  5、门诊特殊病种核准审批的;
  6、长期异地居住就医的。
  属于第1种和第2种情形的,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可分别在规定的每年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内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属于其他情形的,则在每月5日至25日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三、医疗保险缴费
  (一)学校与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缴费
  1、学校与托幼机构将参保人员交纳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收齐汇总后,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学生儿童缴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情况表》(见附件五)和通过《学校版》软件生成的电子缴费数据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2、区县社保中心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生成应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数额,在学校与托幼机构确认无误后,区县社保中心委托银行收缴学校与托幼机构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
  3、为保障参保人员连续治疗,对已履行过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可按以下要求办理缴费手续:
  (1) 参保人员交费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参保人员可自己缴纳,也可由其亲属代为缴纳。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先到北京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或《太平洋卡》(借记卡)申领手续,然后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手续。
  (2)区县社保中心将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填写的《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六)中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3)每年6、7月的25日,区县社保中心委托相关银行集中代扣代缴。交费人应在规定的扣款时间之前足额存入应交纳的资金,以确保扣款成功。
  (二)街道社保所的参保人员缴费
  1、参保人员缴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主要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参保人员可自己缴纳,也可由其亲属代为缴纳。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先到北京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或《太平洋卡》(借记卡)申领手续。在进行个人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报与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有关的信息。
  2、每年6、7、8月的25日和9、10、11月的25日,区县社保中心委托相关银行集中代扣代缴。交费人应在规定的扣款时间之前足额存入应交纳的资金,以确保扣款成功。
  3、对办理银行卡(折)确有困难的参保人员,街道社保所可以现金形式收取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和9月1日至11月30日,街道社保所参照学校与托幼机构的缴费方式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4、无医疗保障老年人的年龄达到规定参保条件且按期进行了医疗保险登记后,街道社保所于每月5日至22日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医疗保险信息变更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应在每月5日至25日期间持《医疗保险单位信息变更表》(见附件七)、《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见附件八)和《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1、参保单位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
  2、参保人员的姓名变更;
  3、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有误。
  (二)当参保人员个人登记的其他信息发生变化时,由参保人员或其亲属于每月5日至22日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街道社保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街道社保所持《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在每月25日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 参保人员增减手续
  (一)减员
  属于街道社保所管理的参保人员,其在发生以下变动时,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每月5日至22日期间到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减员。其在每月25日前持《医疗保险减员表》(见附件九)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1、本市户口迁移;
  2、参保人员死亡;
  3、上学或上托幼园所;
  4、就业或自谋职业;
  5、户口迁往外埠。
  (二)增员
  属于街道社保所管理的参保人员,其本人市内户口迁移后,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持《居民户口簿》原件在每月5日至22日期间到户口迁入地的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增员。街道社保所则在每月25日前持《医疗保险增员表》(见附件十)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增员手续。
  六、单位注销登记的处理
  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发生撤消合并等情况时,应在将所有参保人员全部移交新的单位后,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见附件十一)和有关部门的批件等证明材料于每月5日至25日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七、无医疗保障老年人身份与免交费用资格确认
  (一)确认无医疗保障老年人身份
  1、街道社保所应严格验审无医疗保障老年人或其亲属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及《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申请表》(见附件十二)。
  2、经验审符合参保条件的,街道社保所为申请人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与《居民户口簿》(首页与本页的复印件)由区县社保中心留存。
  (二)确认免交费用资格
  1、凡符合免交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其本人或亲属应向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提供规定的相关证册原件与复印件,其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行年审。
  2、在验审无误后,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对符合免交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学校版》、《街道版》软件中给予标识,对不符合免交条件的取消标识。
  3、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在规定的每年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内将《享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员名册》(见附件十三)与通过《学校版》、《街道版》软件生成的电子信息以及相关证册的复印件一并交区县社保中心。
  八、返还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申报的需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用,经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后的费用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在校生与入托婴幼儿由本人或其亲属在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申报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时,须填写《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见附件十四),区县社保中心将街道社保所报送的《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后,报销的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的银行卡(折)内。
  (二)区县社保中心根据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非在校生及散居婴幼儿选择的缴费方式给付报销的医疗费用:
  1、对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的,委托相关银行划入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的银行卡(折)内。
  2、对采取现金交费方式的,委托相关银行划入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的银行卡(折)内,也可以现金形式给付。
  九、退还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
   (一)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人员亲属应将死亡证明(复印件)提供给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并填写《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街道社保所持《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退费表》(见附件十五)和《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及死亡证明(复印件)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二)经核准后,区县社保中心将参保人员已缴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予以退还:
  1、在学校与托幼机构缴费的,委托相关银行划入参保人员亲属的银行卡(折)内。
  2、在街道社保所采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的,委托相关银行划入参保人员亲属的银行卡(折)内。
  3、在街道社保所采取现金方式缴费的,委托相关银行划入参保人员亲属的银行卡(折)内或以现金形式给付。
  十、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在校生与入托婴幼儿专用)
  2、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非在校生、散居婴幼儿与城镇老年人专用)
  3、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学校与托幼园所专用)
  4、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街道医保代理处专用)
  5、学生儿童缴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情况表
  6、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申请表
  7、医疗保险单位信息变更表
  8、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
  9、医疗保险减员表
  10、医疗保险增员表
  11、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12、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申请表
  13、享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员名册
  14、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
  15、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退费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北京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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