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

关于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函[ 2007 ]3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编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834号),现就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住院普通床位费最高限额结算标准调整为37元/床·天。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结算。


    二、以出院时间作为调整结算标准的时点:2007年4月1日零时前出院的病人,按原床位费标准结算;2007年4月1日零时后出院的病人,按调整后的床位费标准结算。


    三、暂未纳入本市工伤和生育保险一体化管理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颁布日期:200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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