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
穗府[2007]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二、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从2007年7月1日起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执行。
从化市、增城市两个独立统筹区的参保人,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原最后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参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具体缴费办法为:
申请人可按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距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按当期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确定。一次性继续缴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一次性继续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一次性继续缴费后符合条件的,从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继续缴费后仍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其符合条件止。继续延长缴费的费基、费率按当期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执行。基本养老金从其符合条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
对于原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待遇后,承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继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死亡待遇时,计发基数为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2006年6月30日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计发地方养老金。
六、按照《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其一次性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时的月平均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关于预收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问题的通知》(穗劳社综〔2002〕34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缴费指数按逐月缴费的正常参保人的计算办法处理。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计算参保人相关参数时,应将参保人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月数计入“视同缴费月数”;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时,应将参保人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八、下列情形均使用所在统筹区的工资水平:
(一)按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计算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时的“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参保人原办法月实际缴费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计算新办法视同缴费指数时的“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按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核定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时的“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调入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由其原单位负责提供,并经其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定。
十、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第二条第(二)款第4点的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及时完成信息管理系统的调整、测试工作,确保新计发办法的顺利实施。同时,从2006年7月起,按新的政策规定重新核定适用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新核定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人员予以补发。
十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完善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保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与管理办法见附件3。
(三)过渡期计发办法。
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1. 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2.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6年6月尚未统一全市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按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 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年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四)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死亡待遇计发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完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在国家出台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前,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测算,每年7月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测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统一公布实施: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
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等于或小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额大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
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各地要积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企业年金制度健康运行。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地方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月标准为: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养老金按月标准乘以120后实账转移。转入地将转来的地方养老金并入统筹基金,为参保人记录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参保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地方养老金由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参保人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支付完后,即停止发放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月标准为: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
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以规范参保缴费为内容,以提高实际缴费人数为目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原则上按20%执行。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高于20%的,按20%执行;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低于20%的,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各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方案须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七、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认真研究制定我省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八、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全面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市应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全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前,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各市应严格按规定向省上缴养老保险调剂金。应上解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直接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由省财政厅在税收返还或专项财政补助中扣抵。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大对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要从实际出发,不断拓宽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积极探索开展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等方面的工作,满足退休人员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各地要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投入,加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建设步伐,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水平。“十一五”期间,各地要完成社会保险经办综合服务大厅、档案库房和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十、有关规定
本通知所提及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附件: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 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
3. 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一日
说明: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详见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
附件2
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
一、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 = 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 - 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注:1.a01、a02、……、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2. 计发系数: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为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0%。
(二)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 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 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的实际缴费月数)。
注:临界指数原则上按"1"计算,确需使用原办法计算的,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三)原办法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
参保人月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标准,以2006年6月底前各地实际执行的办法为准。
二、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新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公式。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三)视同缴费指数计算。
1. 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时即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含1993年底前调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指标按附件3中《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2. 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四)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
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
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五)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
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 ÷ 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上述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1997年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998年后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993-2005年全省职工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1993-2004年指标值出自历年《广东省统计年鉴》。
附件3
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
一、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
为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1. 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12.5
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具体建账金额按《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2. 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计算公式: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补齐总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以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补齐。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994年1月至所在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月数+(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所在地实施粤府 〔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二)特殊群体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
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993年底前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执行。
1994年1月后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如下:1. 转业干部(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含原志愿兵、专业军士)
以本人转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以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为依据),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2. 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
服役时领取津贴的战士或以复员形式退役的原军队干部,以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役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入伍后原单位仍保留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服役期间本人缴费工资低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以视同缴费账户形式予以补齐;高于或等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不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3.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原机关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机关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4. 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等,原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5. 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底前记账额×(1+10%)n+1994年1月~1998年 6月底记账额×(1+4%)n+1998年7月~2006年6月记账额×[(1+a99)…(1+a06)]。
n表示本人转入企业时间至2006年6月该区间的年限。
a99…a06表示1999年~2006年各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三、视同缴费账户的管理
视同缴费账户实行虚账管理,不得继承和一次性提取。
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区域内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本人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实账转移,转入地按转入的视同缴费账户金额为本人建账,不再重新核定,其到账的视同缴费账户基金划入统筹基金;跨省转移的,除双方签定协议的外,按国家现行转移办法办理。
视同缴费账户从建账时点(转移后从转入地建账时)起,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综合考虑的一定利率增长。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在具体办法未公布前,暂按个人账户利率增长。
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
“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一)
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
“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二)
附注:
1. 现云浮市区、云安县采用本表原云浮市标准;
2. 资料来源:《1994国家统计年鉴》、 《1994年广东省统计年鉴》、 《1994年广东省农村统计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