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办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

关于经办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7]4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学校与托幼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为做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具体经办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业务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今后管理和区分不同参保对象,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与医疗保险登记时,在单位名称的后面统一加以下中文“学生儿童医保”;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简称:街道社保所)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与医疗保险登记时,单位名称统一填写“某某区县某街道(乡镇)医疗保险代理处”。

    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时,“组织机构代码”指标不填,在进行医疗保险登记时,“组织机构代码”指标需填写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具体编码。

    二、为减轻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的工作量与事务性负担,区县社保中心免费发给的《学校版》软件与《街道版》软件,不仅用于新参保时的单位与个人基本信息采集与录入,而且还可以此作为一个参保数据库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它具有信息登记录入、缴费报表生成、信息修改变更、信息导出导入等功能,是做好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信息管理工具。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应借用此工具做好本单位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等工作。

    三、为做好医疗保险登记工作,学校应要求学生或学生家长在暑假前,将已签字并粘贴好照片(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下同)的《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和一张照片(用于贴医疗保险手册)交给学校,学校收齐后通过《学校版》软件进行相关信息录入登记。托幼机构与街道社保所参照上述要求具体规定参保人员报表与交照片的时限。

    四、为方便参保人员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市劳动保障网(网址:www.bjld.gov.cn)和北京市教委网(网址:www.bjedu.gov.cn)将全文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称与地址。另有关医疗保险登记与缴费、信息变更等专用表格可从两个网站上进行下载。北京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也将提供上述信息查询服务。

    五、为减轻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普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事务性负担,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学生需进行医疗保险登记的部分信息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经技术处理后,学校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学校版》软件与已转换好的信息(仅限继续留校的学生信息),具体领取时间与要求由区县社保中心另行通知。学校将学生家长填写并签字的《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与转换好的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同时在《学校版》软件中补录定点医疗机构与享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识等信息指标。凡新招或新录取的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由学校进行登记录入。

    各区县社保中心须于7月20日前将本辖区小学、普通中学、工读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名称、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及学校代码信息以表格形式报市社保中心。

    六、每年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在接收升学、转学以及上托幼机构的学生与婴幼儿时,应问询学生与婴幼儿或其家长是否参加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对未参保且申请参保的,应按规定的流程与时限为其办理新参保与下一年度的缴费手续;对已参保的,应通过《学校版》软件为其补录规定的个人基本信息,并按规定的流程与时限为其办理下一年度的缴费手续。街道社保所有上述情况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七、符合参保条件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借读生可在本人学籍注册的学校参保缴费,也可在借读的学校参保缴费。属于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自愿参保的学生,由其借读的学校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八、有下列情形的,参保人员与学校、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录入“户口所在区县名称”与“户口所在街道(镇)名称”指标信息:

    (一)户口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部门签发的,“户口所在区县名称”填大兴区,“户口所在街道(镇)名称”填开发区医疗保险代理处。

    (二)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具有本市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区县名称”填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名称,“户口所在街道(镇)名称”填学校所在地的街道(镇)名称。

    (三)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属于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自愿参保的学生,“户口所在区县名称”与“户口所在街道(镇)名称”分别填写开具或出示相关证明的机构单位的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区县名称与街道(镇)名称。

    九、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向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与《居民户口簿》中户主与本人信息登记页的原件与复印件。

    十、为减轻学校每个新学年集中缴费的压力,同时也便于保证学生能从每年9月1日起进行就医治疗,建议学校在每年暑假前(7月1日至放假日)对继续留校的学生先进行收费。新学年报到后,再对新入学或升学的学生进行收费。

    十一、在校生与非在校生符合就业年龄且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后,其不需要重新办理新参保手续,由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街道社保所到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十二、自2007年9月5日起,各区县社保中心正式接收由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报送的有关参保与缴费的电子及纸介信息,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对在街道社保所参保并采取委托银行扣款方式的,2007年9月11日委托相关银行集中扣缴。

    十三、各区县社保中心要优先对无医疗保障老年人打印《就诊信息表》,街道社保所要在2007年9月30日前将医疗保险手册发到无医疗保障老年人手中,确保其10月1日起持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对已缴费因病急需就医的学生儿童,区县社保中心也应优先打印《就诊信息表》和发放医疗保险手册。

    十四、2007年9月份是经办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与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业务的高峰月,各区县社保中心应合理组织人力与物力,科学安排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精神,确保在9月份内完成本辖区的参保与缴费任务。

    十五、各区县社保中心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与规范的业务流程及时限,认真经办本辖区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业务。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上报,以便及时解决。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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