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导航
首页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关于申渝
经典案例
买卖合同
国内贸易
涉外贸易
投资经营
融资租赁
借款担保、信托
建筑房产
知识产权类
行纪、居间
借贷合同
加工承揽
其他
合同文本
房屋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
国内贸易合同
国内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知识产权类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
担保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最新动态
律师团队
聘请律师
联系我们
English
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
关于贯彻粤府〔
2006
〕
96
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7-07-17
【实施日期】 2007-7-17 【发 文 号】 粤劳社发〔2007〕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实施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统一理解,减少政策离散性,贯彻落实好96号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过渡期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过渡期后的养老金标准问题。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过渡期计发办法核发,并参加今后的年度调整。过渡期后,不再重新核定。 二、关于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临界指数取值问题。对于选择临界指数按“1”计算的统筹地区,所属参保人按临界工资计算临界指数高于“1”的,可按临界工资计算临界指数。 三、关于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视同缴费帐户总额除以120;只有2006年7月1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视同缴费帐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四、关于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问题。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期间以单位员工身份参保,部分期间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实行个人全额缴费期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五、关于在过渡期内个人账户实际支出标准问题。在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均按新办法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和记账。 六、关于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界定问题。96号文附件3中的“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指1993年(公历年度)当年的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 七、关于部分参保人缴费权益处理问题。1994年1月之后从外省企业调入我省的人员,1998年6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以转出地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转出地1998年7月1日后才开始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连续工龄计算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视同缴费指数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所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相应年度我省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确定。 八、关于特殊群体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算问题。96号文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第5点计算公式“1994年1月-1998年6月底记账额”,包括上述时间内视同缴费年限的补计额,以及实际缴费期间的补齐额。 九、关于转移视同缴费账户后视同缴费年限确认问题。参保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并转移其视同缴费账户基金以及视同缴费账户建账信息,转入地不再重新核定建账金额及与其对应的视同缴费年限。 十、关于视同缴费帐户建账地问题。对2006年7月1日后至本通知发文之日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转移时转出地所在市政府尚未发文贯彻96号文,未建立视同缴费帐户随同转移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账;本通知发文之日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转出地为其建立视同缴费帐户并随同转移。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涉外投资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