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杭州市2006年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复核

关于开展杭州市2006年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复核工作的通知 杭就[2007]29号

各区就业服务处:
  根据(杭政办[2002]1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的管理,确保非正规组织就业工作的健康开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06年度劳动组织年度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2006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劳动组织。
  二、复核内容
  1、当年吸纳主城区城镇失业人员占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
  2、是否在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3、经营情况是否符合纳入规范化管理条件;
  4、是否按规定使用社区服务业统一定额发票;
  5、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三、复核材料
  1、《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年度复核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一式三份];
  2、《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正、副本;
  3、从业人员名册及其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
  4、与吸纳的主城区城镇失业人员签订的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
  5、工资支付凭证;
  6、财务统计资料;
  7、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复核步骤
  1、自查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劳动组织要按照复核内容和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完成自查后将复核材料递交给主管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
  2、复核阶段(7月11日-----8月5日)
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到劳动组织递交的复核材料后应先组织上门实地检查,结合实地检查结果审查复核材料,审查同意的在其《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并于 7月 20日前报区就业服务处。区就业服务处进一步对劳动组织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实,审核同意的在其《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并在其《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复核合格专用章”。复核结束后,各区应于 8月5日前将《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复核材料及复核书面总结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
  五、复核要求
  1、对持有个体工商户或企业预备期营业执照的劳动组织不实行复核制度。对其他劳动组织经复核合格后,核准其有效期延长一年,累计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年、预备期届满或应参加而不参加复核的,应在届满之日起或当年复核阶段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主管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歇业手续,逾期不办的,由主管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填报《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注销登记表》,注销其许可证。对经营较好、已具备纳入规范化管理条件的,主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及时引导其到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复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注销许可证直至清缴已享受的税费减免款项等处分:
  ⑴在自查阶段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如实填写《报告书》的,注销许可证并清缴已享受的税费减免款项。
  ⑵对超比例使用非主城区城镇失业人员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许可证;
  ⑶违反有关发票和贷款使用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不落实整改的,注销许可证;
  ⑷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正、副本的,注销许可证并清缴已享受的税费减免款项;
  ⑸对自行终止经营、自主解散、领证不经营、已办非预备期营业执照等应办歇业手续却不办的,注销许可证;
  ⑹超范围经营等应办变更手续却不办的,以及其他不主动接受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管理的,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注销许可证。
  3、各区就业服务处要积极认真地组织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复核工作。对复核合格的劳动组织要继续予以帮助扶持,对复核不合格的劳动组织要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注销许可证的劳动组织将名单报由市就业服务局在“杭州就业网”公布。复核结束后,市就业服务局将按10%的比例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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