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7]134号 杭财社[2007]37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杭政办[2006]57号)精神,为做好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与对象
1、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非农业户籍且已满25年、年满60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
1996年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划入市区的老年居民,划入前其在当地的非农业户籍年限,可视作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限。
二、 参保程序
2、申请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室”)领取并填写《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将《申请表》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劳动保障室。
已享受各类政府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应填写《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附件2)。由原发放部门确认并停止发放后,方可享受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和公示
3、劳动保障室受理后及时将申请人的材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站汇总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公安、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予以审核。
4、经区劳动保障、民政、公安部门审核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劳动保障站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七天(公示内容、格式见附件3)。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区级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人员名册》(附件4)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5、申请参保人员为外地户籍迁回杭州的,其在外地户籍的社会保障待遇情况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
6、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由市社会保险服务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核定应缴费额,并发给缴费通知书(附件5)。免于缴费的孤寡老人发给免缴通知书(附件6)。
四、缴费办法
7、2007年6月30日前申请参保的人员,应缴费额从7月起按本人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7月1日以后申请参保的,应缴费额从社保局核定之月起按本人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73周岁(含)以上的人员应缴费额按3周年计算。参保人员每月缴费标准为200元。
8、申请人接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清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应重新核定应缴费额。
9、申请人缴清费用后,凭银行交款回执到劳动保障站领取《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证》。
五、待遇享受
10、根据杭政办[2006]57号文件规定,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为每月35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2007年6月30日之前申请参保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含免于缴费人员)参保人员,生活保障费从2007年7月份起按月发放;2007年7月1日以后申请参保的,生活保障费从缴清费用次月起按月发放;免于缴费人员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次月起按月发放。
生活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并于每月15日前将生活保障费划入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11、享受生活保障的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从判刑或劳动教养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不参加生活保障费的调整,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记息。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次月起生活保障费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的调整,停发期间的生活保障费不予补发。
12、参保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亲属应当在15日内持死亡证明书到劳动保障站办理终止生活保障手续。逾期不申报、不办理终止手续继续冒领生活保障费的,由劳动保障站协助有关单位追回冒领款项并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六、资格认证
13、劳动保障室对领取生活保障费的人员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一次资格认证,享受生活保障费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劳动保障室办理相关手续。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劳动保障室应及时报告市社保局暂时停止发放生活保障费,待其办理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生活保障费。
七、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14、市社保局按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并按市政府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用月积数办法按年计息。
15、从按月领取生活保障费之月起,市社保局每月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200元用于支付生活保障费,个人账户用完后生活保障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免于缴费人员生活保障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16、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经社保局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并终止其生活保障关系。
(1)户籍迁出杭州市区;
(2)出国出境定居;
(3)死亡。
继承人办理申领手续时,应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并提供合法继承人的公证书。
八、经费划拨
17、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保局报送的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款申请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拨付到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市社保局应在同一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确保基金安全和有利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九、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8、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政策制定及申请人资格审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联系区公安、民政部门对申请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资金安排及管理等工作,及时将待遇支付所需费用拨付至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
公安部门负责老年居民的户籍年限、户籍性质、年龄等情况的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是否享受民政部门的各种救济补贴待遇情况的认定工作;
市社保局负责制定业务规范,并指导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室开展工作,核定应缴费用及发放老年生活保障费工作和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
各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室负责受理参保申请、资格初审、公示、信息录入、领取资格认证和免于缴费的孤寡老人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办证手续等工作。
十、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
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
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申请人员公示表
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人员名册
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参加生活保障缴费通知书
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参加生活保障免缴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