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本级2007年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标
关于调整省本级2007年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标准的通知
湘就服发[2007]11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关于调整湖南省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劳社通字〔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和长沙市执行63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情况,从2007年7月1日起,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480元/月调整为508元/月,月标准提高28元;门诊医疗费标准由24元/月调整为25.4元/月,月标准提高1.4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作相应调整,不另行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