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湖南省开展企业年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湖南省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进行报备的通知
湘劳社函〔2007〕152号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3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管工作,现就报备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信息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资格并在湖南省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报备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报备单位盖章确认的《湖南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报备表》(见附件);
  2、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授权我省分支机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应提交公司总部(总行)向我省分支机构颁发的企业年金业务授权
  书,授权书应注明具体授权事项。
  三、报备时间及地点:2007年7月31日前,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到省劳动保障厅基金监督处报备或通过信函报备。在我省设有分支机构的,可书面委托分支机构履行报备手续。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省政府机关二院六办公楼七楼707室。联系电话:0731-2212570,传真:0731-2214205。邮政编码:410011。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有关信息报备完毕后,省劳动保障厅将通过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向社会公告,以此作为企业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参考。凡是不报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有关信息的,省劳动保障部门不受理其在湖南地区开展的企业年金业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总部(总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省劳动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备案:
  1、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我省新设立分支机构,并且拟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2、在我省设立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撤并;
  3、对我省分支机构企业年金业务授权发生变化的。
  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年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并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20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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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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