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7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议精神,做好原有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移交工作,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涉及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省企业年金规范、有序移交,省厅成立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移交工作小组),赵湘平厅长任组长,陈益枝、李勇、陈范勋同志任副组长,吴露明、王平堂、汤文胜同志为成员。移交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省厅养老保险处。汤文胜同志为办公室主任,熊敬、吴欣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
  二、分步实施、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做好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我省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7年5月—6月底)。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在省厅移交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原企业年金管理情况摸底清理工作,将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认真清理,摸清本地区建立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名称、实施企业年金的时间、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人数、建立个人账户个数,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运营情况和企业年金资产情况等情况(见附表),做到账账、账实、账表相符。同时,对本地企业自行建立的企业年金也要做好调查摸底,摸清情况,为下一步移交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移交阶段(2007年7月—10月)。涉及企业年金移交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在移交工作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省厅制定的移交方案的要求,办理相关企业的企业年金资产移交手续,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企业年金移交工作。
  第三阶段:审核备案阶段(2007年11月—12月)。年金移交完成后二个月内,移交涉及的企业年金计划按照新的政策进行修订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工作要求
  1、加强企业年金管理政策的学习。企业年金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州和有关部门从事企业年金工作的同志要加强业务学习,认真领会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年金工作的文件精神,全面掌握政策,指导当地企业规范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2、做好移交前摸底调查工作。搞好原有企业年金管理情况摸底调查,是做好原企业年金移交的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组织好清理摸底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不遗漏被调查单位,填报调查表要根据相关凭证、账务如实填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摸底调查结束后,省厅还将组织安排对企业年金资产和账务情况进行清理和审核,没有参加本次调查的企业不能参加移交,移交后没有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重新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企业年金,不能称为企业年金,也不能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事关企业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市州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厅关于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年金资产、年金账户的核实工作,针对不同企业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移交方案和计划,确保我省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安全、有序、顺利完成,推动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4、请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将原企业年金管理情况调查表于6月30日前报省厅移交工作小组办公室。
  附:原企业年金管理情况调查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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