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的通

关于将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7]91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2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监管,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促进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防范信用风险,提高企业信用意识。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工资支付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均应将企业工资支付信息列入征信系统管理范围。       二、实施内容。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工资“三项基本管理制度”落实情况。1、企业是否在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企业是否在本企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制定或变更后30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3、企业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是否履行规定程序并事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管理情况。1、工效挂钩等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现象;2、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是否规范;3、企业是否存在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超支工资性现金和在非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开支工资性现金问题;4、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企业经营者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超发的工资性收入和从其他渠道获取的非法收入;5、国有企业是否认真整改政府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要求整改的问题。       (三)克扣、拖欠工资情况。1、企业是否存在克扣、拖欠工资问题;2、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是否履行欠薪报告制度;3、已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是否已制定清偿计划并严格落实。       三、实施要求。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贯彻《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通过落实企业工资“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加强工资支付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将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存在问题的企业列入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并依照本通知第二条所列内容,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和量化标准,对企业按优(A)、良(B)、中(C)、差(D)四个级别进行评估。       四、实施级别评估的标准。对企业应按以下标准实施级别评估。      (一)依照第二条一款所列内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完备的企业,对企业按优(A)级进行评估。实施企业工资“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备案不完备的,对企业按中(C)级进行评估。       (二)依照第二条二款所列内容,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对企业按优(A)级进行评估;存在其中一项问题的,对企业按中(C)级进行评估; 存在其中二项及以上问题的,对企业按差(D)进行评估。       (三)依照第二条三款所列内容,企业无克扣、拖欠工资问题的,对企业按优(A)级进行评估;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已履行欠薪报告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定清偿计划的,对企业按中(C)级进行评估。       按前款所述,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等级时,取其最低级别。发生克扣、拖欠工资不履行欠薪报告制度或已履行欠薪报告制度未严格落实制定清偿计划的企业要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列入D档,并可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从今年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列入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档案企业的有关信息,填入《企业工资支付征信汇总表》(见附表),并于每季后10日内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收到《企业工资支付征信汇总表》后,要在5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山东重点企业征信数据系统,作为各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       各商业银行在信贷支持等方面,对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存在问题且列入数据库监控的企业,对不按要求备案的企业要采取更为审慎的措施并及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对严重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       五、报送程序。市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跨区域民营、私营企业有关信息,由市劳动保障局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县(市)区属企业民营、私营以及无隶属关系的等企业,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同时抄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六、其他。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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