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劳社办[2007]26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属及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规定,现对我省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的范围
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包括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的原则
2、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3、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过渡工作,采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结合,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进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4、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三、移交时间安排
5、移交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07年6月中旬至7月15日,召开移交工作会议,确定移交工作方案,部署移交工作。
第二阶段:选择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7月16日至7月底。
第三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基金资产清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由社保经办机构、企业、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参加共同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修订企业年金方案,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
第五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进行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管理移交。
第六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进行移交工作总结,处理移交疑难问题,上报移交工作总结。
四、基金资产的清理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后,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7、为便于移交,应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五、基金投资的处理
8、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
9、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六、个人权益的保护
10、管理原有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认真清理、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照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
11、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配和账务处理。
七、管理机构的选择
12、根据我省原有企业年金量小、分散的特点,为减轻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成本,便于运营管理,我省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设区市为单位整体移交为主,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征求意见,以集合企业年金方式统一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具有法定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省属、中央大型企业可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实行单独移交,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移交后,可规定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八、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13、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6]17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原行业、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将规范管理原有企业年金和建立新的企业年金计划统筹考虑,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同意,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职代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向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设区市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明确隶属关系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期完成规范和建立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说明理由,可延长至2008年底。其中,中央在赣企业应同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劳动保障部同意其延长移交时间的书面材料。
14、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规[2006]9号)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后,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以及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简历等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其他中央企业、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均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备案。托管人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规定,负责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不再按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办理新的企业年金。
九、移交工作的要求
15、《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排除社会上对企业年金与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误解,广泛宣传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的必要性以及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规则,引导企业和职工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1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依规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当取得原有企业年金业务后,应当抓紧完成合同签订、备案等相关程序,尽快投入运作,缩短移交时限,降低移交成本,实现规范管理。
17、在移交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十、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
18、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政策性强,事关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厅成立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张勇厅长任组长,刘奇兰副厅长、刘金炎副厅长任副组长,养老保险处侯仲华处长、基金监督处廖云辉处长、省社保局陈筱萍副局长为成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有关问题,统一组织实施,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地应于2007年7月底前将成立工作小组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
19、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明确职责,抓紧工作,要确保2007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和各项业务移交到位,实现规范的市场化管理运营。自2007年7月起,省厅将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地要按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移交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将总结报告报省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