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