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开展进城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开展进城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是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进程的有效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天津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06]78号)文件规定,坚持统筹城乡、平等对待、注重质量、政策一致的原则,暂比照《天津市就业培训补贴办法》,加快实施我市失地农民及进城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不断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条件
1.我市有培训愿望的失地农民,凡男16-50周岁、女16-45周岁,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含初中)的,可凭身份证和《就失业证》,参加免费就业培训。
2.进城务工农民,凡男16-50周岁、女16-45周岁,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含初中)的,可凭身份证和用人单位或有用人意向单位开具的证明,参加免费就业培训。
二、培训机构和申报
凡具备培训条件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机构,应向市就业训练中心提交开展农民工培训的报告,明确培训的职业工种,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展农民工就业培训。
三、补贴标准和拨付
开展农民工培训的机构,按现行再就业培训政策履行申报手续,由市农民工专项培训经费给予培训费补贴。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要将进城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三农"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抓具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进城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2.严密组织,狠抓落实。各培训机构在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中,要做到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努力发挥自身优势,自觉履行申报程序,防止培训走过场,做到"时间、内容、经费、效果"四落实。
3.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进城农民工培训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导检查和监督落实。市就业训练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培训机构要积极配合,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将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努力开创我市农民工就业工作新局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