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及民办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78号)要求,规范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民工职业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拟在我市进行农民工职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认定。各职业院校、就业训练机构和民办培训机构均可申报定点培训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培训职业(工种) 不少于4个,且培训职业适合农民工就业需求;
(二)具有相应职业(工种)的培训计划、大纲、教材、教学参考资料;
(三)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所从事教学内容相关或相近职业的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满足理论和实习教学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
(五)有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硬件条件和专职管理人员;
(六)有教学和学员培训档案的建档和档案保管能力;
(七)工作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报定点培训机构的职业院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农民工培训的专门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专职管理人员1人以上。
2、年培训能力在2000人以上。
3、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12人;
(十)申报定点培训机构的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验;近两个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在800人以上。
2、有4个以上农民工培训定点实训基地。
3、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实习指导教师4人以上。
三、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民工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附表一)。
2、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民办培训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副本及民非登记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农民工培训定点实训基地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3、农民工培训管理制度。
4、申报培训职业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
5、任课教师名单,教师学历、职业资格及职称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基本情况表(附表二)。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29日。
(二)组织评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专家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核认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评估合格的单位作出认定。对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颁发定点培训机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检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
附件:点击下载
1.农民工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略)
2.农民工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基本情况表 (略)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稿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