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印发《援助城镇十万就业困难人员就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向全省人民关于"帮助10万名'4050'城镇下岗失业等人员实现再就业;帮助国家和省定贫困县及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所在库坝区的10万困难农户每户免费培训1人、转移就业1人"的郑重承诺,帮助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援助城镇十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和《帮扶十万困难农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必完成任务。5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分别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おおおおおお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援助城镇十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
  一、援助对象的登记认定
  (一)援助对象范围。即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以及独立工矿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和多人下岗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4、远离县以上城市且经营困难的工业、采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登记认定程序。凡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登记,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审定,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户口所在地未设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由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登记、审核并上报备案。对"零就业"家庭和多人下岗失业家庭,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函〔2006〕68号)进行登记认定。
  二、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主要用于安置就业援助对象。企事业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援助对象的工资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援助对象,对录用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奖代补",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和支持援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实现灵活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援助对象,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加强并优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中介机构要为援助对象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通过送岗位上门、结对帮扶、举办专场招聘会等针对性强的措施,积极促进援助对象就业。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也要积极为援助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援助对象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优势,为辖区内的援助对象提供不少于3次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在3个月内帮助至少1人就业。
  (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对有技能培训意愿和一定学习能力以及需要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的援助对象,求职登记部门及街道、社区要及时推荐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对培训结业并有技能鉴定要求的,提供免费的技能鉴定服务,免收的鉴定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四)加大独立工矿区援助力度。对独立工矿区设立的劳动保障服务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成立专班,认真组织实施援助工作,并在人员、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独立工矿区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到工矿区办公,每月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信息、送服务"活动,集中为工矿区援助对象提供服务并现场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发放手续、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独立工矿区与武汉、仙桃、汉川等省内用工需求量大的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务协作,与省级驻外劳务机构加强联系,发展输出就业。对独立工矿区内确需培训的人员,省内各定点机构都应为其提供培训,并落实好培训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政府承诺负责制。各地要相应将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将援助任务层层分解,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分工,每季进行检查督办,狠抓落实。要将援助目标和责任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形成社会各界与政府各部门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独立工矿区所在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并支持其做好援助对象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独立工矿区的支持力度,合力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落实好援助对象的岗位安置、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扶持政策,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援助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的监管,保证各项政策落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援助对象的登记审核工作,建立实名制台账,对援助对象实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三)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文件下发后,各地要迅速开展登记调查工作,逐级汇总建立就业援助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援助对象就业情况和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各市、州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城镇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情况登记表
     2、城镇就业援助对象就业进展情况统计表

    帮扶十万困难农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意见
    一、帮扶范围和对象
  帮扶范围是国家和省定贫困县以及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库坝区所在的33个县(市、区),帮扶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意愿的10万名困难农户劳动力,目的是让他们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实现脱贫和增加收入。
  二、帮扶对象登记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农户劳动力,按照"村组调查登记、乡镇核定并建立台帐、县(市、区)备案汇总"的办法,在33个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实名制数据库。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统一的调查登记表,对帮扶对象进行汇总统计。
  三、政策措施
  (一)实行免费培训、免费鉴定、免费职介"三免"政策。对有培训意愿的困难农户劳动力,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并按照鄂政发〔2006〕1号和鄂政发〔2006〕70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对技工学校招录的困难农户劳动力,可作为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鄂政发〔2006〕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参加技能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困难农户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免收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对鉴定机构给予补贴。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困难农户劳动力,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并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各地要安排专门资金,对扶贫部门登记在册的国家低收入人口标准以下农户、有残疾人或患重病人等特别困难的农户、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库坝区农户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的适当给予食宿补贴,对初次外出务工的适当给予交通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在乡镇和村组建立劳务输出联络员和职业指导员队伍,协助做好困难农户劳动力培训转移的组织服务工作,并按工作业绩由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和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农业、教育、扶贫、移民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
  (二)落实补助资金。省里将按各地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实绩,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县(市、区)给予资金补助。各地要安排落实困难农户劳动力培训转移的食宿补贴和交通费补贴,并按规定做好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严格资金管理,对挤占、挪用、贪污和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确保培训实效。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定向、订单培训,确保就业和培训质量。对困难农户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技能实训不得少于60%的课时。各地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好项目合同、台账管理、质量验收、就业推荐等管理制度。
  (四)提高就业质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困难农户劳动力就业,要确保就业信息的可靠性,介绍工资福利待遇比较好、安全有保障的就业岗位。要建立就业回访制度,加强跟踪服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困难农户劳动力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宣传动员。各地要集中时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单等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让符合条件的困难农户劳动力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技能培训和相关服务,顺利转移就业。
  附件:1、困难农户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任务分解 (略)
     2、困难农户劳动力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ぃ略)
     3、困难农户劳动力转移就业进展情况月报表 (略)
  
  稿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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