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好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技能人才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特别是全省人才工作会议以来,我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行动,全面完成了2004—2006年3年10万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新增高技能人才102万人,初步形成了一支覆盖各行业、具备一定规模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高技能人才的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短缺,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等不健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轻视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目前,全省250多万技能劳动者中,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所占比例很小,在冶金、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生物化工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短缺现象尤为突出,已成为制约我省实现“工业强省”战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要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决破除一切阻碍人才成长的观念和做法,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氛围。要把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和“工业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开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快培养一大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继续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行动,启动新一轮高技能人才培养“415”计划,即2007—2010年4年新培养高技能人才15万人,其中:技师2万人,高级技师1000人。具体目标为:2007年培养高技能人才4万人(技师4000人),2008年培养高技能人才43万(技师4500人),2009年培养高技能人才48万人(技师5000人);2010年力争提前或超额完成“415”计划。到“十一五”期末,使全省高技能人才达到25万人,其中技师4万人。国有企业职工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夯实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
(一)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建立政府推动、企业主导、行业配合、学校参与、社会支持、个人努力、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逐步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二)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按照重点突出、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重点职业院校等,在目前3个国家级和9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到2010年力争建成20个示范性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昆明、玉溪、曲靖、红河、楚雄、大理等有条件的城市,应多方筹集资金,优先建立l至2个有一定规模、水平较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完善技师学院认定标准和办法。在现有国家重点技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重点建设2至3所规模较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技师学院。在现有云南省综合技工学校基础上,组建云南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暨云南省技师学院。
(三)以企业为主体,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企业要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总体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打造“学习型”企业和组织。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训、“订单”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名师带徒制度、首席技师制度和高技能人才研修制度,通过岗位练兵、定期培训、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形式,促进职工技能提升和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提供各项服务。激励引导非公经济组织主动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做好技术等级考核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各地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有条件的州市可由政府领导,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领导,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各界专家学者组成协调指导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区域内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各项工作。企业和用人单位可结合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院校建立相互合作关系,签订高技能人才联合培养协议,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员参与技术攻关等。实行校企合作的职工或学生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成效显著的企业和用人单位,可优先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育先进单位”评选,并由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五)强化职业院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职业院校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技能岗位要求,制定教学和实训方案,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扩大招收在职职工的规模和数量,采取多种方式与企业共同举办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班,为企业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构建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立交桥”,在职业院校中全面推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保证80%以上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双证书”。建立高等院校招收职业院校优秀毕业生的办法,鼓励职业院校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使优秀高技能人才继续接受本科或更高层次学历教育。在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中,积极开展预备技师培养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职业院校中建立贫困学生救助制度。
(六)加大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对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职业技能培训的职工,应视同在岗职工全额享受相关薪酬待遇,对成绩优秀者可给予适当奖励。各级工会、劳动保障部门、经委、国资委要进一步做好在百万职工中开展的“技能提升活动”,到2010年,力争80%的职工职业技能等级提升一个级别。
三、抓好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多渠道促进人才成长
(一)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考核评价办法。坚持技能人才考核重在操作技能、实践创新技能和工作业绩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单位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要打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把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高技能人才的主要标准。对掌握高超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人才,经企业推荐或者个人自荐,可直接申请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在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中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合格人员可直接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评估合格的职业院校,其骨干专业毕业生可申请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可申请免考理论知识。
(二)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政府引导,工会、行业协会和社会各方参与的多形式职业技能竞赛机制,把技能竞赛作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在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活动的基础上,每年在我省支柱产业和技能人才相对薄弱的岗位中选择部分工种举办技能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性通用工种的职工技能竞赛。各州市、各行业竞赛每年不少于1次。全省每年通过各类竞赛,力争选拔培养5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
四、建立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省属大、中型企业要全面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通过设立“首席技师”职位或技师工作室等方式,明确责任、权力和相应待遇,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聘任上岗,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解决技术难题、实现安全生产、培养后备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把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二)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探索新的收入分配制度,使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与实际待遇相匹配。对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允许职业院校毕业生报名参加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企业和用人单位要把劳动者技能和实际贡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可实行期权、股权激励。有条件的企业要在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鼓励生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向工程师、技师“双证型”人才转变。职业院校应鼓励专业教师向“双师型”教师转变。
(三)加大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完善“兴滇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办法,对评选出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培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实施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经评选可享受政府津贴,与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享受同等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待遇。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或在全国、全省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技能人才,可相应破格晋升高级技师、技师。用人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
五、促进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和合理流动,提高高技能人才配置和保障水平
(一)为促进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和合理流动创造良好平台。依托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工技术协会、技师协会等机构和社会团体,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专栏,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设立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举办专场招聘活动,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鉴定、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档案保管等“一站式”服务,为高技能人才的交流和合理流动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兼职、技术攻关、技术服务、人才租赁、专利转让等形式充分发挥作用。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并注意向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重点解决高技能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
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投入机制
(一)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投入机制。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逐步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从国家和省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有条件的州、市政府可设立高技能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技能竞赛、师资培训、教材开发、培训补贴等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
(二)做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要认真执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60%以上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技术工人,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培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也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应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并接受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相关资金由财政部门监督,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管理和组织培训服务。
(三)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通过联合举办、冠名引资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技能竞赛、绝招展示和技术交流活动的市场运作模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各类职业院校发展提供融资服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省级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七、加强领导和协调,抓好高技能人才的宣传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国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构,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建立全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具体承担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组织有关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各类用人单位及专家,围绕高技能人才工作开展调查、研讨和交流,介绍国外和省外相关工作动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关心人才的良好氛围。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3月15日
稿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