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委),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建设局:
  现将《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 林 省 建 设 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了促进棚户区回迁居民中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现就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
  棚户区改造是省委、省政府做好民生工作的重大决策,事关众多棚户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的总体部署,全省陆续开展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县(市)级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将有57万家庭、170多万人口动迁和回迁。在此过程中,将有一部分棚户区居民原来赖以生存的个体经营网点、家庭小作坊、社区居民服务等就业门路随着动迁而消失,造成其失业问题。同时,目前特殊就业困难群体也大多集中在棚户区,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就业困难,收入水平较低,如不能尽快实现就业,势必影响回迁后的生活稳定。因此,解决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的就业再就业问题,稳定提高收入水平,让他们“住得进、住得起、住得稳”,已成为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任务。对棚户区回迁居民实施就业援助,是深入贯彻省委八届十次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着力解决好民生问题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建设和谐吉林具有重要意义。
  二、援助对象
  省统一计划内,各级政府认定的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由于改造动迁而失去就业岗位(经营场地)和就业困难对象(以下简称棚户区援助对象)。
  三、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是:随着棚户区改造的进程配套实施就业援助工作,2007年,550万平方米的市州级和400万平方米的县(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棚户区援助对象通过各种渠道大部分实现就业;2008年,200万平方米的县(市)棚户区改造中棚户区援助对象通过各种渠道大部分实现就业。
  四、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棚户区援助对象多渠道就业
  (一)认真做好棚户区回迁地各类服务网点的规划工作,在规划设计时充分考虑方便回迁居民生活的同时,统筹考虑增加服务网点扩大就业容量的问题。原则上,回迁地区设立的各类服务网点不得少于改造前。
  (二)结合小区“自助式”物业管理,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把社区服务业与居民就业相结合,组织由本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的公益清扫队、保安队、家电维修队、水电安装队,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取酬、日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批量开发社区服务业岗位,优先安置棚户区援助对象。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农贸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安排棚户区援助对象就业再就业。
  (四)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棚户区援助对象。特别要鼓励棚户区周边企业招用棚户区援助对象。引导鼓励本地区用人单位与棚户区改造回迁地建立招工合作关系,定向招聘录用棚户区援助对象,最大限度地使本地区岗位资源在棚户区回迁地区得到有效利用。
  (五)扶持棚户区援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为棚户区援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宽松环境。在不占用城市道路,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允许棚户区援助对象在回迁地区附近适当位置开办早市,摆摊经营。实行统一管理,保持市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和环境整洁。对棚户区援助对象自主创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按省有关规定予以税费减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重点给予贷款援助。
  (六)鼓励棚户区援助对象组织起来就业。要大力推广无围墙工厂建设,进一步推动手工编制、手工制作、手工装配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棚户区援助对象居家实现就业。要积极探索新的就业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业务,把棚户区援助对象和回迁居民中其他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派往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居民家庭)。凡棚户区援助对象创办企业,按照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对待,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7〕8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七)进一步加大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力度,县(市、区)建立的劳务输出基地,要向棚户区改造地区延伸,定期组织面向棚户区援助对象和其他下岗失业人员的输出活动,引导棚户区援助对象到域外就业。
  (八)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为棚户区援助对象提供更多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在继续落实好省统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45号)确定的开发重点,针对棚户区援助对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各地政府集中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援助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五、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针对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服务工作
  (一)组织摸底排查,实施动态管理。回迁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对回迁居民逐户走访,登记其失业就业状况,从中确定棚户区援助对象即:由于棚户区改造失去就业岗位(经营场地)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人员;单亲家庭赡养两人以上的人员;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分类造册登记,录入市州公共就业管理中心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二)开展送岗进社区、进家门活动。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和准确掌握棚户区回迁情况,棚户区回迁居民达到一定规模(200户以上)后,市州、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召开棚户区专场就业洽谈会,开展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培训登记、用工招聘等活动,引导帮助棚户区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组织劳动保障所、站开展经常性的以送政策、送服务、送技能、送岗位、送补贴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援助活动,把工作做到棚户区回迁居民家里,把援助内容落实到每个人。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收集用人单位用人信息,针对棚户区援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积极协调具有普惠制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对棚户区援助对象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四)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地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为开展棚户区改造就业援助提供组织保障。回迁地区的社区办公场所预留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办公场所,原则上不得小于动迁前。动迁过程中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维持不变,如有需要,可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暂借场地维持办公。回迁前一个月,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回复到位,并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市州要由劳动保障和城市建设部门共同组成棚户区就业援助工作协调小组,在当地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棚户区就业援助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从民生工作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棚户区就业援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城市建设部门共同组成棚户区就业援助工作机构,负责棚户区就业援助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棚户区援助对象就业援助工作的考核力度,实行定期调度和定期督促检查制度。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省将棚户区援助对象就业援助工作纳入绩效监督考核范畴,每半年监督考核一次,对工作没有按要求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不断完善监督核查机制,采取调度、通报、抽查、走访等多种形式,检查棚户区援助对象就业援助工作的落实情况。
  
  稿源: 吉林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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