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
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山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已经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
2007年我省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5号、省政府91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巩固扩展成果,推进制度创新,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解决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和机制上取得新进展。
工作重点是:1、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工资支付的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2、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3、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完善就业服务和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5、针对农民工特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突出的工伤、大病等社会保障问题。6、强化农民工子女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农村留守少年儿童教育工作。7、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制度,有条件地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8、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9、建立农民工信息统计制度,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10、健全社区管理服务制度,做好农民工的疾病预防和计划生育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工资水平宏观调节
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治机制。出台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继续以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流通和餐饮服务等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为重点,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对有拖欠的要督促企业制订清欠计划,限期完成;对有拖欠行为又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为工商监管工作重点;对被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为农民工发放工资。
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恶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以建筑、煤炭和纺织等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把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及时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提高井下艰苦岗位作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等政策措施宏观调节工资分配的作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参加)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特别是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
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加工、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各地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启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调查摸底,建立企业劳动用工数据库,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宣传。
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对企业执行《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介绍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非法行为。认真做好企业工时制度审批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监控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坚决纠正严重超时加班影响农民工身心健康的行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三、健全并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
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制定《加强煤矿尘肺防治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备及使用标准》等标准规范。
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在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的同时,以农民工职业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高发行业和地区为重点,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要求各类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机械加工、化工等行业的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和职业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的责任。
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特别是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达到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标。建立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组织对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专项检查。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农民工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中增加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的内容。(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四、实行平等的就业制度,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
巩固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的工作成果。统筹规划和管理农民工就业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农民工平等就业的劳动力市场。指导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地区开展以实现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为目标的试点工作。结合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公共服务制度的改革,促进、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开展对统筹城乡就业的长期战略的研究工作。
贯彻落实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的有关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开展第3次“春风行动”。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强化对职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查处取缔黑职介。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和县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建立农村劳务输出机制和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打造农村特色劳务品牌,开展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推广劳务输出基地的经验,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对各地落实转移农业劳动力年度计划指标进行指导、考核和统计。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带技术、带资金回乡创业。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地组织农民工对外劳务输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五、加强转移培训、技能培训和农村职业教育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农民工跨地区培训的机制。扩大培训规模,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培训人数达到25万人。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重点强化对农村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农民工上岗培训和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全年培训55万人。继续组织实施好“技能扶贫计划”,实现“培训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教育、科技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也要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监督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涉及农民工的职工教育经费,鼓励企业积极举办农民工技术练兵、技能比赛等活动。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惠政策。
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我省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中的农村生源比例。深化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和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学针对性,提高教育质量。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规模。建立健全以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乡镇成人学校或初中为骨干、村成人学校或小学为基础的农村教育培训网络。推动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科教兴农的发展,把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农村和农业的现代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六、以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为重点,把更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制度
继续实施“平安计划”。以建筑、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风险行业和机械加工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重点,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150万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政策。加强工伤保险的基础管理,简化办理程序,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以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建筑业等为重点,继续实施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50万人以上。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研究餐饮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研究制订农民工流动时的医疗保险待遇、就医、结算等方面的管理和衔接办法,努力保障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待遇。
深入开展调研,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指导地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参加)
七、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指导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进城农民工随住子女登记、流动情况的统计、预测制度,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切实保障办学经费。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提高扩招农民工子女就读的能力,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和歧视行为。对接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加强支持、服务和规范管理,重点监督检查安全卫生状况,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针对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的教育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省教育厅和省妇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团省委参加)
八、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适龄儿童免疫和计划生育工作
健全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机制。探索以社区为基础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式,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预防意外伤害教育。及时进行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及血吸虫病救治救助政策,提高艾滋病、结核病病人发现、治疗和管理工作质量。把农民工适龄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输入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开展针对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防疫免疫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食品卫生工作,以建筑工地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食堂卫生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农民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推动各地建立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指导输入地政府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向农民工提供与城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完善现行的农民工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关爱行动,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十项措施,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模式。加强和完善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相应的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制度和工作评估标准。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区域管理和协作。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构建以城市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省卫生厅和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统计局参加)
九、做好社区农民工管理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居民自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教育文化设施,提供农民工自我学习的条件,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居住安全、社会治安、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相互融合。启动农民工留守家属综合服务体系试点。推进农村敬老院、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设施建设。
指导各地在城市规划、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发展中统筹考虑农民工住房需求,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公寓。督促检查企业切实改善农民工工地宿舍生活条件,保证农民工生命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指导企业保障农民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各级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渠道作用,监督企业平等对待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指导各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务公开,以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一、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制度
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逐步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等参加)
十二、切实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以及劳动保障、建设、工会等部门的相关机构内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点。合理安排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酌情减免农民工法律服务的费用。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农民工义务法律咨询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热线。推动公证工作介入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解决,通过办理劳动报酬、还款协议、给付事故赔偿(补偿)等事项的强制执行公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在申请移送、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仲裁等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调解作用。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省司法厅、省法院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参加)
十三、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把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解决。出台《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及时调处农民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探索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省农业厅负责)
十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引导相关产业向西部转移,增加当地农民转移就业容量
完善涉农税收制度和管理,优化对农口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扩大农民转移就业的市场容量。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农村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其辐射拉动作用,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发展。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动员并依靠社会力量推动“星火计划”的发展,培养新型农民,促进农村劳动力依靠科学技术实现在当地转移就业。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
大力促进沿海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源加工型企业以及相关的商贸企业向西部地区转移,支持西部地区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开展东西合作交流,促进西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政府调研室、省妇联参加)
十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布局
研究改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调控和投入机制,提出建立政府、社会、集体和个人多渠道筹资的具体措施。加大对农林水利、优质粮食产业、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改扩建农村公路等工程建设的投入,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加快建立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的长效机制。加强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村庄和小城镇规划标准,开展县域、镇、村布局规划编制试点。
研究制定加快重点镇发展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金融对重点镇发展建设支持力度。完善小城镇功能,增强小城镇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和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服务的能力,提高小城镇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加强对“空心村”的整治,调整城乡居民点和劳动力分布结构。支持小城镇发展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提高小城镇经济的空间集聚能力和优势产业竞争力,鼓励农民工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参加)
十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以非公企业农民工为重点,加大工会组建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帮扶中心的作用,继续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加强非公经济、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团建工作,扩大青年农民工的组织覆盖面,为他们提高素质、维护权益、丰富生活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开办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开展“手拉手关爱留守少年儿童行动”。创建农村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乡、村),组织编写适合农村家长和儿童特点的家庭教育辅导材料。(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十七、建立农民工信息统计制度
研究制定统一的农民工统计信息采集标准、指标体系、农民工公共统计信息与专项统计信息调查制度,科学规划调查网点布局,规范调查技术,充实调查力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相互协作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研究建立农民工统计信息采集、处理、存贮、发布及共享的统计信息交互平台。建立部门农民工统计数据定期会商机制,统一数据口径,提高农民工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农民工统计信息专家咨询制度。落实农民工统计调查经费,着手开展农民工统计调查工作,取得有关农民工情况的基础信息。根据全省农业普查中的有关统计结果,综合分析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有关情况。(省统计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八、努力形成关心尊重农民工的和谐社会氛围
继续做好国务院5号、省政府91号文件的宣传报道工作。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出发,确定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法,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党和国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大政方针和具体政策措施,展现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和贡献,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经验和做法。继续做好科教、文化、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的推进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报道农民工的先进事迹,树立农民工的优秀典型,表彰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强化农民工问题的舆情收集和分析,客观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十九、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指导各地在农民工输出、输入多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农民工工作调协机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提高农民工工作干部的素质,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形成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和省政府91号文件精神的合力。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制定农民工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完成省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农民工办牵头)
2007年将召开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做好农民工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农民工工作任重道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巩固已有成果,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开拓创新,继续切实解决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具体职责,抓紧贯彻落实本工作要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稿源: 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