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管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办〔2005〕8号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件:1.《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 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下简称《规定》)及国家、省、市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局机关及依法或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局属单位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局属其他单位在其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主动、及时、真实、公正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的原则; (四)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化、公开程序规范化、公开内容标准化、公开方式多样化。   第二章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局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成员由局领导及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局领导小组政务公开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局政务公开办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人事处、监察室及信息中心等综合管理处室、单位(下简称“成员单位”)组成。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综合职能分管与业务职能主管的条块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 (一)局长负责统管全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各主管局领导负责统筹所管辖处室、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局政务公开办由局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综合管理职能分管本局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小组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处负责分管全局政策法规、审批事项、办事项目、服务承诺和依法行政方面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负责分管全局计划、统计、财务、审计、社保基金管理等方面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 人事处负责分管全局机构、人事方面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评工作。 监察室负责分管全局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方面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及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信息中心负责分管全局政务信息上网的技术支持工作,完善局信息网站、及局政务内、外网政务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 (四)各处室以及依法或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局属单位(下简称“义务单位”),是本单位职责范围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单位,应按国家、省、市及本局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计划的要求,负责履行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职责和义务。 各义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义务单位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权、财权、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本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二)行政审批项目、办事项目(包括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提交材料目录、申请书名称、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受理窗口、网址、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时限,以及办理情况和结果); (三)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 (四)本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劳动保障事业建设情况; (六)重要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的情况; (七)本局领导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事权、财权及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义务单位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救济途径和时限等方面的政务信息,以及按规定主动向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人告知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在局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人事管理情况; (三)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四)内部审计结果; (五)全市劳动保障年度、季度、月度统计情况; (六)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及有关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 (七)内部规章制度; (八)凡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在局内部公开; (九)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工作秘密; (五)国家、省、市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义务单位认为属于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报主管局领导批准,送局办公室备案后可不予公开。 凡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除注明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义务单位已在办文呈批表上注明不予向社会公开及有效期外,均视作可向社会公开处理。 第十二条 属不予向社会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经局主要领导或义务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送局办公室备案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义务单位应直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一)发文在指定范围内公开。 (二)所有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发布公开;所有应向社会及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本局内部信息网上公开。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方式公开外,还应通过印制宣传资料免费派发或让市民索取,在对外服务窗口设置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挂墙公开栏、宣传架等方式免费公开。 (四)通过信访接待、电话热线咨询、局长信箱渠道公开; (五)通过依申请公开渠道公开。 (六)通过行政执法公开。 (七)通过会议公开。 (八)通过培训公开。 第十四条  义务单位经局办公室备案后可采取下列方式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一)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大型政务活动公开。 (二)通过本局公开发行的刊物公开。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四)开展社会咨询活动公开。 (五)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公开。 (六)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第五章 公开管理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依本办法制定各自分管范围内政务公开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具体管理项目及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义务单位根据自身职责,依据本办法及各成员单位工作安排,提出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安排,明确本单位公开的事项、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及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义务单位应在每年末将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的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工作安排送局政务公开办综合,呈报局领导小组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产生后,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工作的前提下,义务单位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上网公开程序: (一)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经义务单位负责人审定,重要政务信息还须经主管局领导审定; (二)上网前送局办公室备案; (三)由义务单位直接送局信息中心上网;属局机关公文处理信息系统(OA系统)签发的公文,由局办公室通过网上送交局信息中心上网。 第二十条 向媒体公开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务信息,义务单位同时整理出新闻通稿,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开程序如下: (一)应主动向媒体公开的政务信息产生后,义务单位应将政务信息整理成可向社会公开的新闻通稿,呈主管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定。 (二)发布前由义务单位送局办公室备案。 (三)由义务单位向媒体发布,或通过局办公室向新闻媒体公开。 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方式公开的,按《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穗劳社综〔2004〕8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义务单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归档工作。并在服务窗口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义务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及考核。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除属于按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外,个人和组织(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有权按《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向本局申请公开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政务信息。 公开权利人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本局政务信息,义务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依规定书面或口头申请公开,或通过局长信箱申请公开的,由局信访举报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局信访举报有关规定及局长信箱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受理并分解到本局的公开权利人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程序: (一)局办公室接到市府办公厅转来的申请后,在半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公开的内容和职能分工,分解到有关义务单位承办;属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法规,由局办公室直接送法规处承办。 (二)承办的义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需要公开的内容或不予公开的理由按申请要求直接复申请人,并将处理情况连同公开的内容书面或网上复局办公室。可予公开但因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办复的,可按有关规定适当延长承办时间,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4个工作日,但须在接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间复申请人,并复局办公室。 (三)局办公室按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和公开的内容在半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办复。 (四)属群众普遍关心、适宜向公众公开的内容,由局办公室按正常公开程序加载本局劳动保障信息网和本局内部信息网。 第二十六条 因处理市政府门户网站转办的网上申请公开而受市政府办公厅考核扣分或通报批评的项目,其承办的义务单位及第一责任人,在局内部信息网上公开,并纳入年终考评内容。   第七章 重大政务信息预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义务单位应按《广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履行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重大政务信息预公开义务。 凡涉及公开权利人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起草、正式决定或实施前,实行预公开制度。义务单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各义务单位在制定、发布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前,应进行专项社会咨询。 第二十九条 法规处法核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公开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条 涉及第二十八条内容的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预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预公开的程序: (一)各义务单位应将预公开事项实施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各义务单位应将预公开事项实施方案在公开前五个工作日报送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大政务信息预公开视实际需要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二)新闻媒体公告、发布; (三)举行听证会;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义务单位还应按《规定》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义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的,由政务公开办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可由人事处根据情节,按公务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省、市有新的政务公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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