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促进实现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稳定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6〕9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津劳局〔2006〕151号),现就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补缴医疗保险费问题通知如下:
属于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的人员,在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已补缴医疗保险费上溯至2006年4月份的,其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应当自2006年4月起计算。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